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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明确保证期间将导致连带保证责任无限期承担-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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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81民初50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4月14日,某公司通过微信向某制刷公司订购一批油漆刷。某制刷公司如期交付油漆刷后,某公司未按约付款。2023年12月18日,某制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冬前往某公司要求支付油漆刷款,双方进行结算,某公司向某制刷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至2023年12月18日共欠364409元(油漆刷货款),未按约定期限还清,每逾期一日,欠款人同意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保证人陈某铿在欠条保证人处签名并加盖某公司公章,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欠条备注:第一笔款在12月30日归还200000元,余款在2024年1月24日归还。

但截至起诉之日,某公司仍未还款。某制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364409元及利息(按LPR四倍计算)、律师费3500元,并要求陈某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货款364409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律师代理费3500元;陈某铿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铿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主要是利息按LPR四倍计算的部分)。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欠条上没写清楚保证人的责任期限,等于给保证人套上了"无限期枷锁"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欠条上只要有保证人签字就万事大吉了,但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致命漏洞:陈某铿作为保证人签了字,却没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本案特殊在——欠条上写了两期还款时间(2023年12月30日还20万,2024年1月24日还清余款),法院认定第二期还款时间(2024年1月24日)为最后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这天起算6个月。而原告在保证期间内(2024年1月24日后6个月内)就起诉了,所以陈某铿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更值得警惕的是:

  1. 违约金别乱写:欠条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年化18.25%),法院认为太高,直接降到LPR的1.5倍(目前约4%左右)。企业写违约金时,别以为写越高越好,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调低。
  2. 律师费能要回:因为欠条明确写了"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律师费法院全部支持了。但如果没有这条约定,企业打官司的律师费很可能自己承担。
  3. 保证人要"划清界限":陈某铿作为自然人给公司债务担保,最后要个人掏腰包还钱。很多老板让朋友或员工签字担保时没意识到:这等于把个人财产也搭进去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特别提醒:本案中某公司和陈某铿都没出庭应诉,直接导致法院采信原告所有证据。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千万别"装死",缺席判决等于主动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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