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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发票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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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民终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6月,安徽某建公司(原名合肥某装公司)中标安徽水利天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幕墙工程。2022年5月8日,合肥某装公司(甲方)与天长市某金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天长市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项目钢材,合同暂定金额1294492.1元,甲方须于5月20日前结清之前所送货款,同时约定"甲方财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予以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22年5月4日、10日、15日供货共计1294492.1元,送货单中有甲方指定人员张某银的确认收货签名。乙方于2022年5月15日向甲方开具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294492.1元,但甲方未接收,并退回要求作废。2023年8月11日,合肥某装公司变更为安徽某建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建公司支付天长市某金公司货款1294492.1元及逾期利息(以1294492.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安徽某建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是乙方提供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供货不一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某建公司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明确:企业不能拿发票问题当"挡箭牌"来逃避付款责任。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发票有问题,我就可以不给钱",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为什么说发票问题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1. 主次义务要分清: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付钱和卖方交货是"主合同义务",而开发票只是"附随义务"。就像去餐厅吃饭,你不能因为服务员没说"欢迎光临"就不付餐费一样。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收了货却不付款,却拿发票问题当借口,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2. "发票不符"≠"真的有问题":安徽某建公司说发票内容与送货单不一致,但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问题"真的造成了税务损失。现实中,很多企业随意找个"发票有问题"的理由就拖欠货款,但法院要求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光说"可能有问题"是不够的。

  3. 恶意拖延要付出代价:本案中有个关键细节:甲方项目负责人张某银在微信中明确说"要求作废发票的原因是无法付款",这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故意制造障碍阻止付款条件达成,法律就视为条件已经达成,必须付款!所以企业千万别耍这种"小聪明",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收货前先确认发票要求:在签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票的具体要求(如规格、型号等细节),避免事后扯皮。如果真发现发票有问题,要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给合理时间更正,不能直接"装没看见"然后赖账。

  2. 保留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败诉的关键是"说发票有问题但没证据"。企业遇到类似情况,要保存好:①有问题的发票原件;②税务部门的认定文件;③因发票问题导致的实际损失证明。没有这些,法院很难支持你的主张。

  3. 别把"诉讼"当儿戏:安徽某建公司一审败诉后还上诉,结果不仅没推翻判决,还多赔了1575元二审诉讼费。更糟糕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批评其"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这对企业商誉是重大打击。现在法院对恶意拖延诉讼的企业会记录在案,可能影响招投标和融资。

特别提醒建筑行业企业:这类"发票问题拒付货款"的纠纷在工程领域特别常见。记住,只要货物验收合格、数量价格无争议,就应当按期付款。发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要求重开发票、协商补偿等方式解决,绝不能简单粗暴地"一赖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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