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定金交付需获对方接受才生效-天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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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181民初38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天长某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盛某于2021年10月21日签订了出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出售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紫薇苑小区4栋1单元103室,面积127.12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双方约定该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元,小写690000元,签约后付定金壹拾万元现金。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所定房款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付给乙方。”补充条款第2条约定:“房内所有电器家具规乙方所有,甲方一个月以内要搬出给乙方装修”。天长某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持有的出售合同盛某作为甲方签名,乙方处盖有该公司建筑装饰工程部合同专用章印章,杨某海在乙方处签名;盛某持有的出售合同盛某作为甲方签名,甲方处加盖了该公司建筑装饰工程部合同专用章印章,乙方处盖有该公司建筑装饰工程部合同专用章印章,杨某海在乙方处签名。
盛某想买房子,天长某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盛某买房,盛某于2021年12月9日分三次向该公司转账计20万元。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15日向盛某转账10万元、20万元,盛某于2022年1月26日将10万元转给该公司。周某青、盛某于2022年6月13日与周某发、卢某英签订了滁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其将案涉房屋卖给了周某发、卢某英。
杨某海与盛某在2021年12月7日的通话中谈到案涉房屋价格,盛某提出案涉房屋价格不连车库,并表示69万元不卖。杨某海与盛某在2021年12月9日通话中,盛某明确表示价格不合理就不卖。杨某海与盛某在2021年12月15日通话中,杨某海转账给盛某30万元,杨某海表示10万元是案涉房屋的定金,盛某表示不要杨某海10万元。周某青(盛某丈夫)与杨某海在2021年12月16日通话中,周某青表示将10万元转给杨某海。杨某海与盛某在2021年1月16日的通话中,盛某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
法院判决:解除天长某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盛某于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出售合同;但驳回了该公司要求盛某返还双倍定金差额10万元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合同解除了(因为房子已卖给别人),但企业要不回双倍定金。
三、核心观点:定金不是写了就有效,必须“交到位+被接受”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签合同时,光约定“定金”没用,必须确保钱真交了,而且对方爽快收下,否则定金条款可能白纸黑字也无效!
为什么天长某明公司输了?法院查得很清楚:
- 合同签了,约定付10万定金,但签约当天钱没付,定金合同不成立(法律上叫“实践合同”,必须实际交钱才生效)。
- 后来公司转账10万,但盛某当场拒绝:“不要这10万!”还立刻退了回去。通话记录、转账记录都证明她没接受。
- 结果房子真卖给别人了,公司想“双倍索赔”,法院却说:定金都没成立,哪来的双倍返还?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太常见了!比如:
- 签合同时急着盖章,定金没付清就以为“稳了”——其实对方反悔,你连定金都抓不住。
- 转账时没备注“定金”,对方抵赖说这是其他款——像本案中30万转账,对方咬定是“买房退款”,不是定金。
- 以为合同写了“双倍返还”就高枕无忧——但对方不收钱,法律不保护“空气定金”。
怎么防范?三招保安全:
- 当场交定金,留证据:签约时直接刷卡/转账,备注“XX合同定金”,让对方打收条。别拖!本案拖到12月才付,对方早变卦了。
- 确认对方真心收:转账后马上打电话或微信确认:“10万定金已到,您收没收到?”录音或截图保存。本案盛某说“不要”,公司还硬塞,白忙活。
- 合同写清“定金生效条件”:加一句:“本合同定金以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为准,否则条款不生效”。避免对方耍赖。
记住:定金是“真金白银”的担保,不是纸上谈兵。企业做生意,钱交出去那一刻,才是风险管控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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