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债权-天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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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号:(2024)皖1181民初47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1日,安徽某公司与马鞍某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将其承建的天长恒大湖山半岛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一标段外架工程作业分包给马鞍某公司,合同工期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吴某挂靠马鞍某公司进行实际施工。当涂某经营部作为甲方与吴某作为乙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公司作为担保方,三方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物品。因吴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当涂某经营部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雨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皖0504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支付当涂某经营部租金、服务费2431638元及滞纳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也已届满,但吴某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涂某经营部认为吴某怠于行使其对安徽某公司享有的债权,故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租金、服务费、滞纳金等共计35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当涂某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当涂某经营部对吴某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但当涂某经营部未能证明吴某对安徽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安徽某公司有未付工程款,也只对马鞍某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吴某作为挂靠马鞍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对安徽某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债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向我们揭示了一个常见的法律陷阱:在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发包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不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什么是挂靠施工?
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如本案中的吴某)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如马鞍某公司)的名义去承接工程。挂靠人在外面打着被挂靠公司的旗号干活,但实际资金、人员、管理都由挂靠人自己负责。这种"借壳"做法在建筑行业并不少见,但法律风险极高。
为什么吴某不能直接向安徽某公司要钱?
道理很简单:合同是安徽某公司与马鞍某公司签的,不是和吴某签的。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超市只认你的付款码,不会管你的钱是自己赚的还是借来的。同理,安徽某公司只对签约方马鞍某公司负有付款义务,至于马鞍某公司收到钱后给不给吴某,那是他们内部的事。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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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警示
如果你以"挂靠"方式承接工程,一定要明白:- 你与发包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发包方可以合法拒绝直接向你付款
- 如果被挂靠公司拿了工程款却不给你,你只能起诉被挂靠公司,不能找发包方
- 本案中吴某不仅欠了当涂某经营部的钱,还因为无法直接向安徽某公司要钱,陷入"两头受气"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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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供应商的风险防范
当涂某经营部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直接与没有资质的吴某个人签合同,而不是与有资质的马鞍某公司签约
- 没有要求被挂靠公司对租赁合同提供担保
- 事后才发现无法直接向发包方追债,白白损失350多万
正确做法: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直接签约,或让被挂靠公司作为共同签约方,并提供付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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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方的风险防范
安徽某公司之所以胜诉,是因为他们做到了:- 严格按合同向签约方(马鞍某公司)付款,保留完整付款凭证
- 没有与挂靠人吴某直接发生业务往来
- 没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认可"挂靠关系
建议: 发包方应定期核查施工方资质,确保工程款只付给合同签约方,避免因"明知挂靠仍付款"而被认定为事实合同关系。
实用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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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老板: 与其冒险挂靠,不如踏踏实实办理资质。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出事,挂靠双方都可能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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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人员: 付款前务必"三查":查合同签约方、查发票抬头、查收款账户。三者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可能引发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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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人员: 遇到"实际施工人"要求直接交易时,应坚持原则:"合同跟谁签,钱就付给谁"。如对方坚持,可要求被挂靠公司出具书面授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关系就像一条锁链,只有环环相扣才能保障各方权益。跳过中间环节直接索要款项,往往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企业经营中,务必重视合同主体的合法性,避免因贪图便利而埋下重大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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