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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及时确认质量问题可能承担高额赔偿-太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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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2民初53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期间,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联系人赵某峰)和临沂某江木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孙某)经过协商,由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提供贴面纸,临沂某江木业有限公司将面纸张贴在"小木匠"板材面板上,然后将加工后的板材卖给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2017年10月自2020年5月期间,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和临沂某江木业有限公司多次发生上述业务往来,因临沂某江木业有限公司加工部分板材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为此双方也多次协商过。2020年8月10日,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委托阜阳市凯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太和某庙镇的板材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阜阳市凯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皖凯价评字【2020】050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认定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所属的因板材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及交通运费和板材加工等费用,共计297397元;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于2020年12月2日对上述板材申请保全公证,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出具(2020)皖太公证字第3294号公证书,对上述板材进行保全。双方因上述质量纠纷和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欠货款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提起本案诉讼,临沂某江木业有限公司另案起诉货款纠纷。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以评估和保全公证的板材与自己无关,不愿意申请评估鉴定。

法院最终判决:临沂某江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损失297397元;驳回原告对孙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孙某作为公司股东,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对质量问题的"不作为"可能带来巨大损失。

临沂某江木业和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合作了近三年时间,当对方提出质量问题时,双方确实多次协商过,但始终没有形成书面确认。更关键的是,当太和某庙镇豪发木业单方委托评估并申请公证后,临沂某江木业既没有去现场查看问题产品,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只是在法庭上简单否认。法院最终认为:"既然你不否认,那我就采信对方的证据",于是判决赔偿近30万元。

给企业的三点重要提醒:

  1. "眼不见为净"是大忌
    很多企业收到质量问题投诉后,总觉得"对方在找茬",于是选择不回复、不处理。但法律上,你的沉默可能被视为默认。正确的做法是:收到投诉后3天内必须书面回复,明确表示"我方将派员查验"或"经初步核实,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2. 质量问题要"留痕"处理
    案例中双方协商多次却没有书面记录,导致法院难以判断事实。建议企业建立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 收到投诉后立即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 双方共同封存问题样品并签字确认
    • 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必须双方在场
      这样即使将来对簿公堂,也有完整证据链。
  3. 员工行为=公司行为
    法院明确指出孙某作为临沂某江木业股东,其业务行为就是公司行为。所以企业要特别注意:

    • 业务人员微信、电话谈的条件都算数
    • 员工离职前要收回其业务联系权限
    • 重要决定必须通过公司盖章确认

很多老板以为"先做生意再谈细节",但法律纠纷往往就藏在这些"细节"里。就像本案,如果临沂某江木业在第一次收到质量投诉时就申请鉴定,可能只需花几千元鉴定费就能避免30万元的损失。

作为专业为企业服务的法律顾问,我们建议企业务必建立"质量纠纷应急机制":当收到质量投诉时,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给出书面处理方案。别让一时的"忙"和"烦",变成日后甩不掉的"债"。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著称,更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灵活合作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和质量纠纷处理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此类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