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付款未明确用途将被认定为新交易-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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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民终19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3年左右,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与宁国市格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敏相识后,通过电话联系订货,通过物流渠道发货,分期结算支付货款,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6月8日,经双方对账,客户"浙江路桥谢某"结欠余额304000元。2016年9月27日、2017年1月20日和2018年春节期间,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累计偿还宁国市格某公司货款101874元,截至2018年春节期间尚欠货款202126元。自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双方在该期间没有发生新的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3月,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工作人员与宁国市格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恢复买卖合同关系,但交易方式改为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先付款订货、宁国市格某公司收款后发货的现货交易。
自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双方发生多笔现货交易,其中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向宁国市格某公司支付货款196000元购买产品,于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向宁国市格某公司支付货款252575元购买产品,宁国市格某公司收到预付货款后按交易习惯从物流渠道发货给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期间,宁国市格某公司向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催促支付前期余欠货款202126元未果,于2021年1月8日诉至一审法院。
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宁国市格某公司付款36000元,宁国市格某公司于同日出库36000元货物;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向宁国市格某公司付款32000元,宁国市格某公司于同年3月26日、3月29日合计出库32150元货物;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宁国市格某公司付款32000元,宁国市格某公司于同年4月10日、4月12日、4月15日、4月21日合计出库32700元货物;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宁国市格某公司付款32000元,宁国市格某公司于同年4月25日、4月28日、5月3日、5月7日合计出库32000元货物;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宁国市格某公司付款32000元,宁国市格某公司于同年5月11日、5月12日、5月19日、5月31日合计出库33050元货物;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宁国市格某公司付款32000元,宁国市格某公司于同年6月20日、6月21日、6月26日、6月29日、6月30日合计出库31600元货物。以上出库单载明的购货单位均为梁某。
2019年2月1日,宁国市格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敏向谢某发送短信:"谢总您好,那个老账还有22万多,过年了你总得付点给我吧。"谢某回复称其在外收账,并要求朱某敏将欠条发给他,后朱某敏将谢某签字的对账单拍照发给谢某。2020年1月9日,朱某敏再次向谢某发送短信:"谢总你好,又要过年了,老账还有20多万好给我了吧?去年讲给结果还是没给。"谢某回复让朱某敏联系其妻子梁某。朱某敏于2020年1月10日向梁某发送短信"老板娘你好,以前的账还有二十多万,年前要付给我吧,时间很久了,我们的利润也是很薄的。"梁某未回复。宁国市格某公司副总朱娜于2021年1月通过微信向梁某索要欠款,梁某回复称春节安排一部分,并称欠的钱会慢慢还的。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驳回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该公司支付宁国市格某公司货款202126元及利息。
三、法律风险警示:付款不明确用途=白花钱!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付款时如果不明确说明是还旧账还是买新货,法院很可能把钱算作新交易,旧账还得继续还!
台州市路桥某升公司以为2018年3-6月支付的196000元是还老账,但法院为什么没认可呢?原因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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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没"标签":每次付款时只说"付货款",没注明"用于偿还2016年6月8日对账单中的欠款"。就像你去银行还款,只说"还钱",不说还哪笔贷款,银行肯定搞不清你要还哪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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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太"及时":每次付款后,宁国市格某公司都立刻发出等值货物,证明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新交易,不是还旧账。法院一看这个时间对应关系,就知道是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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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没"否认":最致命的是,当宁国市格某公司2019年、2020年多次通过短信催要20多万"老账"时,谢某和梁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既没否认欠款,还让对方继续联系,梁某甚至承诺"欠的钱会慢慢还"。这等于变相承认了旧账还没结清。
给企业老板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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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必备注:转账时一定要在备注栏写清楚"用于偿还XX年XX月XX日对账单中的欠款"或"支付XX订单货款"。就像发快递要写清楚收件人一样,钱也要写清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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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账要"了结":对旧欠款,必须签个《还款协议》,约定具体还款时间、金额,并在每笔还款后让对方出具《收据》,注明"该款项用于偿还XX欠款"。不要以为对方没催就没事,拖得越久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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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要"留痕":跟客户沟通时,重要事项必须用书面形式(短信、邮件、微信),避免口头承诺。本案中宁国市格某公司就是靠短信记录打赢了官司。记住:没有文字记录的承诺,法律上等于没说!
特别提醒:企业负责人(如谢某、梁某)以个人名义联系业务,法院会认为是职务行为,公司要兜底!所以老板们别让员工用个人微信谈公事,该用公司账号就用公司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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