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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关键条款遗漏让企业多掏腰包-宁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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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8民终7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引用判决书内容,已按规则改写名称):
2017年6月8日,上海某影智慧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宁国市某科医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共建宁国市区域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合作合同》,约定:

  1. 甲方出资1300万元采购医疗设备,影像中心为乙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2. 影像中心的经营成本(不含房屋设备折旧)由甲方负担,包括胶片费、维修保养费、市场推广费、科室人员工资奖金、水电费;
  3. 收入分成比例:DR业务甲方60%、乙方40%;MR和CT业务前5年甲方80%、乙方20%;
  4. 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款项。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合作。中某健康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体检公司")是宁国某科医院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9月28日,上海某影公司、宁国某科医院、中某体检公司签订《合作项目补充协议书》,约定:
  5. 中某体检公司将其影像收入(MR、CT、DR)总额的50%支付给上海某影公司;
  6. 中某体检公司作为协议一方,"与甲方(上海某影公司)之间其他的权利义务以原协议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7. 2020年12月31日前款项已结清。
    经审计,2021年度影像中心总收入8892301元,宁国某科医院已支付上海某影公司1230000元。但双方对成本分担产生争议:
    • 中某体检公司影像费用629854元(含胶片采购等);
    • 宁国某科医院影像费用4478941.63元,包括影像传输软件费410000元、保洁及市场部职工薪酬204024.08元、水电信息人员工资150608.97元等;
    • 宁国某科医院认为上海某影公司应承担上述费用,上海某影公司则主张费用不在合同范围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宁国某科医院支付上海某影公司615531.43元。上海某影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维持驳回其他请求的部分,但将支付金额调整为779531.43元(主要因影像传输软件费用改由上海某影公司承担60%)。

三、案例核心观点:合同"小漏洞"可能酿成大损失

这个案子表面是"该谁付钱"的争执,实则是企业签合同时踩了三大致命坑,导致上海某影公司白白多花几十万元:

坑1:补充协议"一句话"埋下隐患

原合同明确约定"影像中心经营成本由甲方负担",但2020年签补充协议时,三方只写了"中某体检公司影像收入50%归甲方",却遗漏了成本分担条款。更致命的是,协议中一句"其他权利义务以原协议为准",让法院直接认定:中某体检公司的胶片费、软件费等全部成本仍要上海某影公司买单

风险提示:补充协议不是简单写"按原合同执行"就完事!新增合作方(如中某体检公司)时,必须单独列明成本范围、支付方式。例如应写明:"中某体检公司运营中产生的胶片费由乙方承担,软件升级费双方按比例分摊"。

坑2:模糊表述让"成本"范围失控

原合同列明甲方需付"市场推广费、科室人员工资",但没具体说"保洁、信息人员工资算不算"。宁国某科医院主张这些是"必然开支",法院最终判上海某影公司承担50%。问题出在:

坑3:单方面行动反被"倒打一耙"

宁国某科医院在未获上海某影公司同意时,擅自更换影像传输软件并花41万元采购新系统。上海某影公司发函抗议"损害知识产权",但二审仍判其承担60%费用!因为:

四、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签补充协议前,画出"成本地图"
    • 用表格列明:哪些费用谁承担?新增业务是否适用原条款?
    • 例如:中某体检公司的胶片采购,应单独约定"由宁国某科医院垫付,上海某影公司按月报销"。
  2. 合同里消灭"等""其他"这类词
    • 把模糊表述改成"甲方仅承担以下费用:①...②...,除此之外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 养成"留痕"习惯
    • 任何口头沟通后,当天发邮件确认:"今日商定XX费用由我方承担,详见附件清单";
    • 对方发函后,即使不同意也要回函,避免被认定"默认接受"。

最后提醒:企业合作不是"讲义气",而是"讲条款"。本案中上海某影公司因前期疏忽,后期诉讼光鉴定费就花12万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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