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风险大,多重反担保确保资金安全-南陵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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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皖0223民初477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9日,南陵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建行签订建芜南陵支小企(保)2021023号《保证合同》,约定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南陵县某安米业有限公司在建行的362万元贷款提供80%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某安米业公司签订南保企字[2021]第049号《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如出现代偿情况,某安米业公司需按担保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同日,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南陵县某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某之源食品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其中房产办理了第三顺位抵押登记。同时,某之源食品公司及杨某、杨某某还签订《反担保合同》,承诺对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某安米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也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2021年5月6日,建行向某安米业公司发放贷款362万元。后某安米业公司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利息。2022年4月1日,建行从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2920382.24元(其中本金2896000元、利息24382.24元),用于代偿某安米业公司逾期贷款本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安米业公司需向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292万余元、违约金28.96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确认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某安米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某之源食品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第三顺位抵押)和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杨某、杨某某及某之源食品公司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担保风险防范指南:别让"好心担保"变成"血本无归"
这起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果没有设置完善的反担保措施,很可能代偿后"钱房两空"。很多老板以为"对方有房产抵押就安全了",却忽略了本案中暴露的致命风险点:
1. 抵押顺位决定你能拿回多少钱
某之源食品公司的房产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只是"第三顺位抵押"。这意味着如果前两位抵押权人已经把房产价值用完了,担保公司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就像排队买限量商品,排在第三位很可能空手而归。企业为他人担保时,务必查清抵押物是否"干净"——要求提供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是第一顺位抵押,避免成为"接盘侠"。
2. "视为办理"的抵押登记可能失效
本案中部分抵押是引用2018年办理的登记证明,虽然法院认可了效力,但实际操作风险极大。现实中常有企业图省事写"视为办理",结果原始登记过期或被注销,导致抵押无效。正确做法:每笔担保都必须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不要相信"以前办过就行"的口头承诺。房产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备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个都不能少。
3. 违约金≠利息,别同时要两份"赔偿"
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同时主张了违约金(28.96万元)和代偿款利息(按LPR四倍计算),但法院只支持了违约金。因为法律认为:违约金已经能弥补损失时,不能再重复获利。就像你借朋友100元,对方还你10元违约金后,不能再要求"利息"。企业必学技巧:合同明确写"违约金与利息不同时适用",设置5%-10%的合理违约金比例,避免诉讼时被驳回。
4. 代偿后拖延=主动放弃钱袋子
从建行扣款(2022年4月1日)到起诉(2022年10月9日)仅隔6个月,担保公司及时行动才保住权益。现实中很多企业代偿后还"给朋友面子"拖延追讨,结果3年诉讼时效一过,法院直接驳回起诉。黄金法则:代偿次日就要发书面催款函,3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记住:商业合作中,及时追债才是真朋友。
5. 担保前不做调查=闭眼扔钱
被告某安米业公司辩称"逾期不是事实,建行审批耽误了五六个月",暴露了担保前尽职调查的缺失。血泪教训:企业担保前必须查三件事——①对方银行流水(看真实经营);②涉诉记录(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③抵押物现状(亲自去看房产设备)。花5000元做调查,可能避免500万元损失。
四、征和律师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总结出"担保三不原则":抵押物不清不担保、顺位不明不担保、人品不熟不担保。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股东夫妻提供个人房产就万无一失",但本案中杨某夫妇的房产只是补充抵押,优先受偿顺序排在企业资产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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