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转包工程仍需承担租赁费用责任-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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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784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庐江县泥砖路改建工程2标段工程系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六安市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某系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庐江县柯坦镇某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系姚某兴)提供挖机在该工程中从事施工作业。2018年2月13日,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向姚某兴出具收据一份,确认下欠庐江县柯坦镇某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2017年租赁费用90000元。此后,庐江县柯坦镇某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又继续提供挖机在该工程中作业。2018年12月11日,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另向姚某兴出具"泥砖路人材机费用表"一份,确认庐江县柯坦镇某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挖机费用为30360元。此后,王某向姚某兴转账支付了20000元,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30360元,下欠70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需共同向原告支付70000元租赁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转包不等于责任转移,中标单位仍要"买单"
这个案例看起来简单,但对企业管理者有着深刻的警示意义。很多企业以为,工程转包出去后,所有责任就一并转移了,其实不然!
关键点一:违法转包不能"甩锅"
衡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把工程"分包"给庐江某成公司,所以租赁费用应该由庐江某成公司自己承担。但法院认定,这种转包行为本身是无效的(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更关键的是,衡某公司作为工程中标单位和实际受益人,不能因为转包行为就完全置身事外。简单说,工程是你中标的,钱最终是你赚的,下游产生的合理费用,你仍要承担责任。
关键点二:付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认可债务"
衡某公司曾向租赁服务部支付过30360元,辩称这只是"代付"行为。但法院认为,作为中标单位直接向租赁方付款,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债务关系。企业在经营中要特别注意:不要轻易以自己名义向第三方付款,尤其是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单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认可债务。
关键点三:职务行为认定有讲究
王某作为庐江某成公司的员工,虽然出具欠条并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这里的关键是:庐江某成公司明确承认王某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如果公司不追认,员工可能要自己"背锅";但公司一旦追认,员工就安全了。企业应当规范员工授权管理,明确哪些行为是职务行为,最好有书面授权文件。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避免违规转包:工程转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简单"一转了之"。确需分包时,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并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
- 合同要"闭环":如果让下游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约,务必确保供应商清楚知道交易对象是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 付款要谨慎:不要轻易以自己名义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付款,如确需代付,应签订书面代付协议,明确责任归属。
- 保存完整凭证:所有结算单据、付款记录都要规范保存,本案中"泥砖路人材机费用表"就是关键证据。
- 内部授权要明确: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范围要有明确规定,避免员工"越权"给公司带来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是:"合同签了就完事"、"钱付了就放心"。其实,法律风险往往藏在细节里。一个看似简单的租赁业务,因为转包不规范,让中标单位多背了7万元债务,还搭上诉讼费和利息,实在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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