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导致员工受伤,无劳动关系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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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皖0191民初154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5月下旬,李某经葛某德介绍进入合肥海尔云玺项目工地从事挖掘机驾驶员工作。2020年6月17日晚19时30分许,李某作业结束准备下班时,因雨天路滑摔倒,导致右内外踝骨骨折,后住院治疗11天。2020年7月30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0年12月16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李某的工资由葛某德叔叔葛某平发放,实际工作约20天,获得工资3600余元。案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李某被登记在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中,安徽省庐江县许某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某公司")已支付李某35000元。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许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许某公司需向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李某的部分工伤待遇;许某公司需支付李某工伤待遇62165元;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你和受伤员工之间没有真正的劳动关系,也可能要为他们的工伤事故"买单"!
风险点一:违法转包带来的"无劳动关系也要担责"风险
法院明确指出:"许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包单位,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像你把自家装修工程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请的小工在你家受伤了,即使小工不是你直接雇的,你也要负责赔偿!
许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不和工人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风险点二: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本案中,许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作为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结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赔不起,高某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用来赔偿!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小企业老板把公司当"自家钱袋子",公私不分,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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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包行为:将工程分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签订正规分包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要为了省事或降低成本,把工程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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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用工主体资格: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其雇佣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确保其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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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严格按照规定为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本案中虽然办了工伤保险,但仍有部分赔偿需要公司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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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财产独立:如果你的企业是一人有限公司,务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做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留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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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用工管理:即使不是直接雇佣的工人,也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培训和监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记住:在法律面前,"我不知道"、"不是我雇的"这些借口往往不成立。规范用工、合法分包,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一次工伤事故的赔偿可能远超你省下的那点"管理成本",更可能影响企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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