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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赔偿员工家属后可直接获得意外险保险金-怀远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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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52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怀远某润公司是蚌埠华润雪花啤酒分公司的驻厂劳务公司。2020年1月1日,孙某连(1965年7月24日出生)与怀远某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生产供应岗位,合同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5月29日,怀远某润公司在中国人寿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覆盖44人,意外身故保额每人200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若企业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保险金受益人应为企业。2021年4月14日,孙某连在蚌埠华润雪花啤酒分公司上班时突然晕倒,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孙某连家属(妻子胥某玉、母亲邢某兰、儿子孙某乐、女儿孙某娇)与怀远某润公司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企业赔偿家属127万余元并已支付。4月16日,怀远县榴城镇卫生院出具死亡证明,写明死因为"意外伤";4月21日,当地派出所出警说明确认孙某连"上班晕倒后死亡"。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险蚌埠支公司向怀远某润公司支付保险金91万余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关键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以为给员工买了意外险就高枕无忧,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差点拒赔成功——他们咬定"孙某连是心脏病突发死亡,不算意外"。幸好法院最终判企业胜诉,但企业要吸取三个血泪教训:

1. 别让"免责条款"成空头支票
保险公司常在合同里写"疾病导致死亡不赔",但光盖章不算数!本案中,保险公司只让企业在投保单上盖了公章,既没人签字确认,也没用加粗字体或单独文件解释"意外"的定义。法院明确说:盖章≠尽到说明义务!企业签合同时必须要求:
✅ 保险公司用通俗语言当面讲解免责条款(如"猝死算不算意外")
✅ 保留讲解录音、书面确认单等证据
✅ 拒绝"只盖章不解释"的投保流程

2. 死亡证明写"意外伤"是救命稻草
孙某连病例写"呼吸心跳骤停",保险公司就以此说是疾病死亡。但卫生院死亡证明写"意外伤"、派出所记录写"上班晕倒",两份证据直接扭转局面!企业遇员工意外死亡必须立刻:
⚠️ 联系医院在死亡证明中明确写"意外"(如"工作中摔倒致死")
⚠️ 报警固定现场证据(监控、目击证人)
⚠️ 切忌直接火化! 尸检虽麻烦,但能彻底锁定死因

3. 赔偿协议藏着"保险金收割权"
本案最聪明的是保险单特别约定:"企业赔了家属,保险金就归企业"。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忽略这点,结果赔完员工家属,自己却拿不到保险金——因为法律默认保险金该给家属!正确操作:
🔹 投保时务必增加条款:"企业先行赔偿后,保险金受益权自动转移至企业"
🔹 赔偿协议要写清"家属同意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企业"
🔹 按法定标准赔偿(本案法院只认91万,超赔的35万企业自己兜)

一句话总结: 企业想拿回垫付的赔偿款,必须在投保时"约定受益权"、出事时"锁定意外证据"、签协议时"转让索赔权",三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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