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履行时企业支付的款项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务必及时追回 - 怀远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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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73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1年5月25日,怀远县天某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某河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结合新农村建设,有效利用村组沟塘资源,加快甲方区域发展,改造村民居住环境,经村委会商讨沿着教会东路边水沟由乙方开发建房,开发建设地点为教会路东往东约105米,后该工程未实施。2011年6月5日怀远县某河村委会与陶某科、刘某元签订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主要内容是:为发展我村公益事业,改善我村面貌,我村“两委”通过党员大会和群众会议商讨,形成一致意见,收回我村前人民组陶某科和刘某元两家沿水泥路西边的承包地,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收回的农户陶某科和刘某元两家土地属新农村建设用地布置点。村一次性补偿两家每亩6.2万元,共计40.238万元,村和陶某科、刘某元签字之日起,每家付2万元,开工时款全部付清。2011年6月5日,怀远县天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军将40000元汇入陶某的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内。2018年11月,陶某军以持有的陶某科、刘某元的收条起诉陶某科、刘某元不当得利,后撤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法院判令怀远县某河村委会返还怀远县天某有限公司4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也就是说,企业最终成功拿回了这笔钱,但过程折腾了10年。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支付款项时务必注意这3个风险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付款陷阱”:合同签了、钱付了,但项目因政策原因没干成,钱却像石沉大海。法院为什么判村委会必须还钱?核心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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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必须是合同相对方,别让钱“飞”给第三方
企业把40000元直接打给了村书记的儿子陶某(个人账户),而非村委会公户。村委会辩称“钱没进我们账,不关我们事”,但法院查实:这笔钱是用于村委会和陶某科、刘某元签的补偿协议(每家2万),陶某只是代收。企业以为“按村委会指示付款就行”,却忽略了法律只认合同主体——钱付给谁,谁就得负责。风险提示:今后签合同时,务必在条款里写清楚“所有款项必须付至对方对公账户”,并注明“禁止支付给个人”。如果对方坚持让付给第三方,必须要求其出具书面授权书,否则钱一付出去,追讨时就可能像本案一样扯皮十年。 -
项目黄了要赶紧“止损”,拖太久可能钱要不回来
企业2011年付了钱,项目当年就因政策原因停摆,但直到2018年才第一次起诉,中间隔了7年。村委会上诉时咬定“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上一般3年就失效),但法院没支持,因为合同一直没正式解除,企业还能主张权利。风险提示:一旦发现项目无法履行(比如政策变动、对方失联),别干等!立即发书面函要求退款,并保留证据(如邮件、回执)。超过3年没行动,法律可能真不保护你——本案企业是侥幸赢了,但下一次未必这么幸运。 -
别被“收条”迷惑,关键看钱和谁有直接关系
企业曾拿着陶某科、刘某元的收条去起诉这两人,结果败诉撤诉。为什么?因为收条是村委会和农户签的协议产生的,企业压根没和农户直接交易。法院说得很直白:“钱是你们付给村委会的,农户只是代村委会收补偿款”。风险提示:付款前问自己:这笔钱到底为谁而付?如果是履行和A方的合同,钱就必须经A方之手。拿到第三方收条也不保险——就像你给装修公司打款,却让包工头个人收钱,最后房子没盖成,包工头跑路了,装修公司照样能赖账。
一句话总结:企业付款不是“钱出去就完事”,必须确保“合同签给谁、钱就进谁的户”,项目黄了更要第一时间行动。否则,十年追款路,成本远超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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