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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货款将面临高额利息赔偿-全椒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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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主,您是否以为“对方没开发票我就能拖着不付货款”?或者觉得“员工签字的单子公司都得认”?这个真实案例狠狠打了这些错误认知的脸!法院不仅判企业必须付款,还让拖欠方承担了远超预期的利息损失。下面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教训,帮您避开合同陷阱。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124民初41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直接依据判决书法院认定内容改写):
2022年9月13日,含山县江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全椒县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承建的全椒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供应混凝土,甲方需在当月10日前支付当月货款的70%,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结清全部款项。若甲方逾期付款,须按欠款金额的月2%支付利息。合同还约定,以甲方员工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后,乙方从2022年9月起按约供货,双方在2022年10月、11月和2023年1月3日进行了三次对账。甲方员工魏某在2023年1月3日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截至2022年12月29日,甲方欠乙方货款494110元。此后,甲方仅支付20万元,剩余货款迟迟未付。
甲方在庭审中辩称:1. 结算单中有一笔6920元的混凝土是魏某个人使用(非公司工程),应扣除;2. 魏某、赵某称在其他项目中多付了乙方13500元,也应抵扣;3. 乙方未开发票,所以拒绝付款。乙方同意扣除6920元和13500元,但坚持要求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甲方(含山县江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10日内支付乙方(全椒县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36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驳回乙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大坑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常见的“低级错误”。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三个关键信号,务必警惕:

1. “没开发票就能不付钱”?法院直接说不!
甲方辩称“乙方没开发票,所以我不该付钱”,但法院明确指出:付款和开发票是两码事! 合同约定甲方必须先付款,乙方收到款后才需开发票。甲方不能用“对方没开发票”当挡箭牌拖欠货款。现实中,很多企业误以为发票是付款前提,结果白白多付高额利息。
✅ 防范建议:
签合同时写清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X日内付款,乙方在收到款项后X日内开具发票”。别让发票问题成为拖欠借口!

2. 员工签字的单子,公司不一定全认账!
结算单中6920元的货款,因是甲方员工魏某的个人行为(用于非公司工程),法院直接从欠款中扣除了。这意味着:员工私下签字不代表公司责任!如果企业不及时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可能白丢钱;反之,若员工用公司名义签单却否认,企业也可能吃哑巴亏。
✅ 防范建议:

3. 合同写的高利息,法院可能调更高?不!但照样肉疼!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月2%付息(年化24%),听起来很高吧?但法院认为:因实际结算日延后,利息应从2023年2月3日起算。更关键的是,月2%的利率被法院主动调整为“贷款利率4倍”(当前约15.4%年化)。别以为调低了就松口气——27万欠款拖1年,利息仍有4万多!现实中,很多企业觉得“合同写了高利息对方不敢拖”,结果发现法院可能调低标准,但损失依然巨大。
✅ 防范建议:

结语:小疏忽酿成大损失,法律顾问是您的“省钱神器”

这个案子中,甲方本可省下4万多元利息,却因合同漏洞和管理松懈白白损失。更糟的是,他们连“没开发票”这种无效理由都拿上法庭,显得既不专业又浪费诉讼费。
作为企业,与其事后花大钱打官司,不如提前用极低的成本筑好防火墙。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定制法律顾问服务:

注:本文案例已隐去真实名称,聚焦风险警示。法律细节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定制方案,建议咨询专业机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