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商忽视结算确认将承担付款风险-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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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419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4月20日,安徽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合肥英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英某公司承包肥西县新高中图书信息综合楼、看台、2#教学楼、学生食堂外墙真石漆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结算:外墙真石漆工程单项验收结束,建设单位付款后付完成工程款的60%,竣工验收后年底付至总价80%,剩余款项同建设单位付款比例。2020年1月9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为2052000元,已付款1420000元,扣除卫生清理费20000元。该《工程结算单》经兴某公司项目现场人员左某杨签字确认,并加盖"安徽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西新高中项目专用章"。英某公司自认,双方结算后,兴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220000元。
另查明,案涉肥西县新高中工程由肥西某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兴某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8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6日,肥西县审计局就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计意见,核定工程价款为146421481.17元。
法院判决:安徽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英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39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英某公司要求肥西某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结算确认环节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隐形炸弹"——结算确认环节。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其中的关键风险:
1. "签字盖章"不是走过场,而是"付款通行证"
英某公司能赢的关键,在于那份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有"项目专用章"的结算单。而兴某公司吃了大亏,就是因为没到庭应诉,无法证明已付款情况。很多企业以为"内部有记录就行",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光在手机备忘录记一笔,没让对方签字,打官司时法院能认吗?
2.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清
兴某公司支付了22万元农民工工资,但这部分只算部分付款,仍欠39.2万元。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以为把工人工资发了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正规的工程款结算流程。特别是包工包料的项目,工人工资只是成本的一部分,必须与总包方明确区分。
3. "建设单位付款"不是挡箭牌
合同约定"剩余款项同建设单位付款比例",但法院仍判兴某公司全额付款。因为工程质保期已满(2年),且英某公司与肥西某设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很多分包商以为"建设单位没给钱,我就不用付",这是典型误区!你的合同相对方是总包单位,不是建设单位。
4. 未到庭=自动认输
兴某公司被传唤却不到庭,法院直接采信英某公司自认的付款数据。这就像考试交白卷——题目再简单也得去答,否则直接零分。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必须重视,哪怕请个律师去说句话,也比缺席强百倍。
企业防范指南(三步走)
第一步:结算单必须"三有"
- 有双方签字(至少项目负责人)
- 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项目章需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效力)
- 有明确金额及支付节点(避免"大概""左右"等模糊表述)
第二步:付款要"留痕"
- 每笔付款都备注用途(如"支付肥西新高中项目第X期工程款")
- 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时,要求工人签收并留存记录
- 保留银行流水,避免现金支付
第三步:别打"建设单位"的主意
- 明确合同相对方是谁(本例中是兴某公司,不是肥西某设)
- 若建设单位拖欠总包款,应由总包方去追讨,分包商无权直接向建设单位要钱
- 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付款延迟不影响我方付款义务"
记住:工程建设中,最贵的不是律师费,而是因小失大的诉讼成本。一份清晰的结算单,胜过十份模糊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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