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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债务后反悔主张工程款难获支持-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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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16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肥西县城乡某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的“肥西县张郢安置点三期二标段”建设项目工程,双方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则: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70%,满12个月付至85%,满24个月付至98%,剩余2%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满五年时一次性付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签订后,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中6#楼工程交由杜某施工,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按上述主合同执行。2014年11月20日,杜某承建的6#楼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6年12月5日,经审计,“肥西县张郢安置点三期二标段”全部工程审定金额为119231560.87元,其中杜某承建的6#楼审计总价为33948809.00元。
另查明,2016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冻结了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435373元。2016年1月17日,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某及案外人王某协商后,杜某在扣款单上签署“同意上述分配”,自愿承担其中50万元。次日,杜某在领取工程尾款时,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减该50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领取5530156元),杜某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
杜某起诉要求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退还质保金678976.18元及利息,并要求肥西县城乡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杜某质保金678976.18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0日起算),驳回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关键在“签字即承诺”

这个案子看似是包工头讨薪,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白纸黑字的签字确认,就是法律上的“认账”。杜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很简单:他亲笔在扣款单上写“同意上述分配”,又在领款时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这是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企业经营中,类似场景比比皆是:

一句话总结:企业签字如盖章,落笔前务必看清“我承担”“无异议”等陷阱条款;钱该付时及时付,拖一天多一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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