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确认债务后反悔主张工程款难获支持-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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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16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肥西县城乡某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的“肥西县张郢安置点三期二标段”建设项目工程,双方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则: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70%,满12个月付至85%,满24个月付至98%,剩余2%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满五年时一次性付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签订后,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中6#楼工程交由杜某施工,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按上述主合同执行。2014年11月20日,杜某承建的6#楼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6年12月5日,经审计,“肥西县张郢安置点三期二标段”全部工程审定金额为119231560.87元,其中杜某承建的6#楼审计总价为33948809.00元。
另查明,2016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冻结了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435373元。2016年1月17日,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某及案外人王某协商后,杜某在扣款单上签署“同意上述分配”,自愿承担其中50万元。次日,杜某在领取工程尾款时,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减该50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领取5530156元),杜某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
杜某起诉要求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退还质保金678976.18元及利息,并要求肥西县城乡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杜某质保金678976.18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0日起算),驳回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关键在“签字即承诺”
这个案子看似是包工头讨薪,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白纸黑字的签字确认,就是法律上的“认账”。杜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很简单:他亲笔在扣款单上写“同意上述分配”,又在领款时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这是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企业经营中,类似场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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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1:财务结算单签字
员工或合作方在领取款项时,常因着急拿钱忽略细节,随手在结算单上签字。一旦签了“无异议”“已结清”等字样,后续再主张“算错了”“被忽悠了”,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防范建议:
① 凡涉及钱款的文件,务必逐字阅读,重点看“责任承担”“款项性质”条款;
② 如有疑问,当场标注“以最终核算为准”再签字,或直接写“仅确认收到款项,金额以对账为准”。 -
场景2:质保金拖延支付
合同约定质保金5年后付清,但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到起诉才付,结果被判额外支付利息。现实中,企业常因“反正钱不多”“对方没催”拖延付款,殊不知逾期一天,利息就多算一天,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
防范建议:
① 建立合同履行台账,自动提醒关键节点(如质保期截止日);
② 到期后主动联系对方办理支付,保留付款凭证,避免“遗忘”变“违约”。 -
场景3:发包方“躺枪”风险
杜某想让肥西县城乡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方)替合肥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还钱,但法院查明发包方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含质保金被法院扣划),故不担责。发包方只要证明“钱已付完”,实际施工人就无权再找他们。
防范建议(针对发包方):
① 每笔付款留存书面凭证,注明“工程款”而非“借款”等模糊表述;
② 项目结束后要求总包方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避免多年后被卷入纠纷。
一句话总结:企业签字如盖章,落笔前务必看清“我承担”“无异议”等陷阱条款;钱该付时及时付,拖一天多一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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