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低-丰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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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8)京0106民初359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0日,安徽省当涂某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涂某市公司)与北京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四、对账与结算根据购货清单结算,结算时间以收到货9个月付清货款。五、违约责任…3、甲方在确认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收到货9个月给予结清。如有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总货款每天3%的违约金赔付。"
从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1月6日,当涂某市公司向伊某公司供应总价为1,651,375元的货物。伊某公司在2017年12月13日前(含12月13日)仅给付货款1,000,000元,剩余551,375元未付。伊某公司承认欠款金额,但辩称当涂某市公司从其处取走270,000元货物,并称当涂某市公司承诺不要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伊某公司需支付当涂某市公司货款551,375元;支付违约金(以551,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驳回当涂某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签订合同时,不要以为约定高额违约金就能"吓住"对方或保障自己权益。当涂某市公司合同中约定的"每日3%违约金"看似很厉害,但最终被法院调低为"月利率2%"(相当于年化24%),这是为什么呢?
关键风险点1:违约金过高反而得不到全额支持
合同约定的"每日3%"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095%!这明显不合理。法院认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不是惩罚对方。伊某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后,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标准大幅降低。所以,企业约定违约金时要合理,建议控制在年化24%以内(也就是月利率2%),这样法院一般不会调整。
关键风险点2:口头承诺等于没说,必须有书面证据
伊某公司声称当涂某市公司承诺不要违约金,还说当涂某市公司从他们那里取走了27万元货物,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当然不会采信这些"空口无凭"的说法。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任何口头承诺、变更约定或特殊安排,一定要形成书面记录,比如签个补充协议、发个确认邮件,或者至少在微信上确认一下。否则,就像这个案例中的伊某公司,明明可能有道理,却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
关键风险点3:供货清单要规范,防止事后扯皮
伊某公司还提到"供货清单是后补的,且鲜活产品有损耗",但因为对供货清单的真实性认可了,所以这些辩解也没起作用。企业在供货时,一定要做到"一手交货,一手签收",让对方当场确认数量和质量。特别是生鲜、易损货物,最好在签收单上注明"已验收,无质量问题"等字样,避免日后以"有损耗"为由拒付货款。
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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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别贪高: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建议约定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计算",这样既合理又能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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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留证据:送货时让对方签收单,付款时要对方开收据,口头承诺要通过微信或邮件确认。记住:没有证据的交易,等于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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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期别太长:本案中"收货后9个月才付款"的约定风险很大。对于中小企业,建议账期控制在30-90天内,超过120天的账期要特别警惕对方的支付能力。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了,要全程跟踪履行情况。一旦发现对方可能违约,要及时发函催款并保留证据,别等到钱要不回来了才想起找律师,那时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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