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作时保证金没处理清楚企业要吃大亏-巢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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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59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6月,经联系协商,巢湖某百货超市成为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宣酒特约经销商。2016年6月21日,巢湖某百货超市向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交纳宣酒特约经销商保证金50000元,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给巢湖某百货超市开具一张50000元保证金收款收据。2019年9月份,巢湖某百货超市与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终止宣酒特约经销合作业务。2019年10月份,双方进行了结算,巢湖某百货超市已给付了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下欠货款,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也给付了巢湖某百货超市经销返点等费用。在2024年3月份,巢湖某百货超市的经营者郭某联系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办人钱某,称曾经的50000元保证金没有返还,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认可。
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巢湖某百货超市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决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巢湖某百货超市保证金5000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非常容易忽视的法律"地雷"。表面上看是一场5万元的官司,实则揭示了企业终止合作时最易踩的"坑"——保证金处理不当。
核心观点:保证金未明确处理不等于自动过期,诉讼时效起算点很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2019年终止合作并结算时,保证金应当一并处理,所以从那时起算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却指出:保证金收据上没写返还时间,结算单里也没提这5万,就不能默认这笔钱已经处理了。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不主动说明"保证金已退还"或"抵扣其他费用",诉讼时效可能从你真正知道权利受损那天才开始算,而不是从合作终止那天!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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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处理"是大忌:许多企业终止合作时,以为"反正结清了"就万事大吉。就像本案中,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已返还保证金的付款记录,收据原件还被对方拿着,结果官司输得不冤。记住:只要钱没还,收据没收回,法律上这笔钱就还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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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要写"明白话":2019年10月的结算单只写了货款和返点,却对5万元保证金只字未提。二审中巢湖某百货超市拿出2021年1月的结算单,同样没提保证金,这反而帮了大忙——证明双方明知有这笔钱却故意不处理。正确做法:在结算单最后一行明确写"双方所有款项已结清,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并让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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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是"免死金牌":很多企业以为"拖过三年就安全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当初没明确说"这笔钱不要了"或"已处理",诉讼时效可能还没开始计算! 法院会看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数日子。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合作终止时必做"三确认":
- 确认所有收据、凭证是否收回(特别是保证金、押金类)
- 确认结算单是否明确列出所有款项(包括"无其他未结事项"的表述)
- 确认双方在结算文件上签字并各执一份
✅ 财务人员要当"侦探":
- 建立"保证金台账",记录每笔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时间
- 合作终止前30天,主动核对所有未结款项
- 对超过约定返还期的保证金,立即书面催告并留痕
✅ "口头约定"不如"白纸黑字":
- 即使是多年合作的老伙伴,也要在合同中写清楚保证金返还条件
- 例如:"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30日内,经双方书面确认无违约行为后无息返还"
- 电子结算也要保存完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企业老板们,别小看一张5万元的保证金收据。它可能是埋在你财务账本里的"定时炸弹",几年后突然爆炸,让你多付一倍的钱(还要加利息)!这次是5万,下次可能就是50万。终止合作不是终点,而是风险防范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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