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质量争议不能仅凭单方认定-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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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04民初2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牟某基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协商签订合同事宜,郑州某冶有限公司向中牟某基有限公司承接的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项目供应瓷砖。2019年1月7日,中牟某基有限公司出具《供货通知单》,要求郑州某冶有限公司供应4种型号的超白抛光砖5786块。2019年1月13日,郑州某冶有限公司将型号为AH800A-2的不同规格瓷砖3850块(含破损瓷砖)运送至施工处,由案外人签收。2019年1月18日,双方签订《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项目瓷砖采购合同》,约定中牟某基有限公司从郑州某冶有限公司采购威俊牌瓷砖,合同暂定总价为1005848.5元。
郑州某冶有限公司向中牟某基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81224元的瓷砖及2578.16元的加工费,扣除破损瓷砖价值155.44元后,剩余货款为83646.72元。中牟某基有限公司收到瓷砖后,认为瓷砖不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支付货款。郑州某冶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中牟某基有限公司向郑州某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646.72元及自2021年1月6日起的违约金;驳回郑州某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牟某基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不能仅凭单方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拒绝付款,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或通过专业鉴定程序。
中牟某基有限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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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实际履行,不是试用关系:虽然双方谈判记录中有"试用"字样,但中牟某基有限公司向郑州某冶有限公司发出了《供货通知单》,要求提供加工后的瓷砖,郑州某冶有限公司也按要求送货,这表明双方已进入正式买卖阶段。很多企业在合同中会写"试用""验收合格后生效"等条件,但一旦开始实际履行(如下达正式订单、接收货物),这些条件就可能失效。企业要注意,一旦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就很难再以"试用未通过"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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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争议需要专业证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中牟某基有限公司声称瓷砖平整度不符合要求(应不大于0.5米,实际测量为1.5-2.5米),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这一标准。更关键的是,中牟某基有限公司虽然申请了质量鉴定,但后来又撤回了申请,导致无法证明质量问题。而郑州某冶有限公司则提供了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法院最终采信了有权威证据支持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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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认定无法律效力:中牟某基有限公司提交的由合作单位美祥装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法院认定为缺乏公正性,因为这些单位与中牟某基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企业在处理质量争议时,应避免仅依靠关联方的证明,而应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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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要明确:如果确实需要"试用"或"验收合格后生效"的条款,必须在正式合同中明确写明,并且约定清晰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期限。口头约定或谈判记录中的内容,如果没有写入正式合同,很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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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要具体量化:不要使用"质量合格"这样模糊的表述,而应明确具体的技术参数、检测方法和验收标准。例如,"瓷砖平整度误差应小于0.5毫米,按照GB/T 4100-2015标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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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固定证据: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不要仅凭自己测量的数据或关联方的证明就拒绝付款。如果确实要申请司法鉴定,一定要坚持到底,不要随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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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试用"条款:一旦开始接收货物、使用货物或支付部分款项,很可能被认定为已接受货物,"试用"条款将失去保护作用。如果真的想设置试用期,应明确约定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以及试用不合格的具体处理方式。
买卖交易中,质量争议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收货验收流程,保留完整的验收记录,遇到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而不是简单地拒绝付款,否则可能像本案中的中牟某基有限公司一样,不仅需要支付货款,还要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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