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后,购房合同解除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中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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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房地产开发商因“阶段性担保”问题栽跟头。今天分享一个真实案例,用大白话告诉你:即使购房者退房了,开发商作为担保人,照样得替购房者还银行贷款! 这个教训太深刻,看完能帮你省下几十万冤枉钱。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22民初9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4月15日,刘某作为买受人与宏田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宏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中牟县某路某段南侧,滨河路东D-7号楼2单元10层1002号房产。
2019年5月8日,借款人刘某、贷款人白沙支行、保证人宏田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7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年利率6.125%;宏田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刘某以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白沙支行于2019年5月13日向刘某指定的宏田某公司银行账户发放贷款97万元。
2021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确认宏田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30日解除。
截至2022年12月1日,刘某尚欠贷款本金883777.92元及利息(含罚息)48794.08元。
法院怎么判?
简单说:宏田某公司必须替刘某还清银行贷款本息(本金88万+利息4.8万,后续利息另算);但银行要求对房子拍卖款优先拿钱的请求被驳回——因为房子压根没办抵押登记!
三、核心观点:开发商最易忽视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致命误区:开发商以为“购房者退房=担保责任结束”,结果法院一纸判决,背上近百万债务! 为啥会这样?关键在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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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担保”不是“临时工”,责任跟着购房合同走
开发商常以为:只要房子卖给购房者,自己担保任务就完成了。但本案中,宏田某公司签的是“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意思是——从贷款发放到房屋正式抵押登记办妥前,开发商都得兜底。后来刘某退房(购房合同解除),房子又没过户,抵押登记自然没办成。银行一告,法院直接说:开发商,你接着还!
企业风险提示:签担保合同时,别光看“阶段性”三个字就掉以轻心。必须明确约定“责任截止时间”(比如:抵押登记完成日),并定期查抵押进度。一旦购房者逾期,立刻发函催办登记,别等银行找上门! -
抵押登记“拖一拖”,优先权全泡汤
银行本想卖房抵债,结果法院说:房子没办抵押登记,你没资格优先拿钱!这意味着,如果宏田某公司没钱还贷,银行只能排队和其他债主分钱,损失可能转嫁到开发商头上。
企业风险提示:- 开发商收房款后,24小时内督促购房者办抵押登记(合同里写清楚时限,超期要罚违约金)。
- 自己留一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加条款——“若购房者不配合办抵押,开发商有权暂扣房产证,甚至直接解除合同”。
- 别信“银行会处理”,定期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进度,小钱别省(几十块查档费能防百万损失)。
一句话总结教训:担保不是“走过场”,退房≠甩锅!开发商必须把“抵押登记”当救命绳,拖一天就多一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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