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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应认准签约主体,实际使用方不承担付款责任-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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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05民初92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要求模糊化处理):
2019年6月14日,买方中牟某有限公司与卖方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河南省某学校小学单椅(带轮)、画凳、餐座椅家具采购合同》,约定中牟某有限公司向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中牟县某小学使用的家具,合同总价298,923元。合同约定:中牟某有限公司需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按约交付了全部家具,中牟县某小学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27日签署《验收证明》,确认收货。2021年4月28日,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总造价298,923元,质保金14,950元,质保期至2021年10月20日。中牟县某小学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质保期满验收表》,注明“已验收,无异常”。中牟某有限公司仅支付两笔款项:2019年7月17日付89,676.9元,2020年1月23日付40,000元,剩余169,246.1元未付。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将中牟某有限公司和中牟县某小学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方共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中牟某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9,246.1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0日为3,102.29元,之后以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驳回了对中牟县某小学的所有诉讼请求。简单说:只让签约公司(中牟某有限公司)付钱,学校不用承担一分钱。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合同是“一对一”的,谁签字谁负责,别指望用货的“受益方”替你买单!
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为:货是给学校用的,学校是实际受益人,理应一起付钱。但法院明确说“不”——合同是和中牟某有限公司签的,学校没在合同上盖章,哪怕货送到了、用上了,学校也无需掏钱。这背后是法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签字的双方,不能随便拉第三方“背锅”。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隐形炸弹”!很多公司踩坑时都这么想:“项目是政府/学校/大企业用的,他们肯定不会赖账”,结果货发出去了,签约的小公司一跑路,钱就打水漂。本案中,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损失了近17万元货款,追讨时还白花了诉讼费。

如何避坑?3个实用建议,老板们务必记牢:

  1. 签合同前先查“谁真付钱”
    别只看项目光鲜(比如学校工程),重点确认签约方是否有实力付款。查它工商登记、过往付款记录,甚至要求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是小公司,但实际用货方是大单位(如学校),必须让大单位也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明确写“由XX单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否则,光货送到场地了,法律上也不算数!

  2. 验收单要“锁死责任”
    本案中牟县某小学签了《验收证明》,但这只是确认“货收到了”,不等于“我同意付钱”。企业送货后,验收单必须注明“本单位承诺承担付款义务”,并由用货方负责人亲笔签字+盖公章。否则,像本案一样,学校签了字,法院照样说“这不算付款承诺”。

  3. 催款别拖,证据留全
    中牟某有限公司欠款2年多,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才起诉。法院支持了利息,但如果是过了3年诉讼时效,可能连利息都拿不到!货款逾期30天就该发书面催款函(用EMS寄,保留底单),每3个月跟一次。同时,合同里明确写清“逾期按LPR利率算违约金”,避免扯皮。

总结一句:生意再好,合同主体错了=白干! 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签合同前多花10分钟确认付款方,能省下90%的官司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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