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合同中务必明确付款责任主体,避免代付陷阱-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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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82民初24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长葛某甲(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段某)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主要经营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被告上海某公司(一家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企业)成立于2019年1月14日。从2021年开始,上海某公司向长葛某甲购买机械,长葛某甲按上海某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给其指定人员,上海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24年1月26日,双方对账确认上海某公司欠款361450元;同年2月7日,上海某公司还款45000元,但剩余316450元一直未付。长葛某甲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上海某公司需在7日内支付长葛某甲货款316450元,并从2024年2月7日起按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欠款;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554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企业要警惕“代付”陷阱?
这起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暴露了企业交易中的致命漏洞——合同主体不清,责任推诿无门。上海某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货款应由南宁李某乙、太原王某等第三方支付,理由是长葛某甲直接把货发给了这些人,部分钱也是第三方付的。但法院为啥没采信?关键就两点:
- 谁签合同谁付款,别让“指定发货”糊弄你
长葛某甲一直按上海某公司的指令发货,货款也由上海某公司直接支付过部分。微信聊天和销售单等证据清晰显示:交易双方是长葛某甲和上海某公司,第三方只是收货人。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口头约定“货发给谁、钱谁来付”,结果对方一赖账就互相踢皮球。记住:合同上谁盖章,谁就是付款责任人! - “OEM代工”不是甩锅理由,证据链决定胜负
上海某公司自称是“OEM委托方”,类似居间人。但法院指出:如果真是代工,应签三方协议明确权责。现实中,企业为图方便用微信沟通,却没保留关键证据(如“货是帮第三方订的”书面确认),最终被认定为实际买方。口头承诺不如一张纸,每次发货后务必书面确认欠款金额!
对企业来说,教训太深刻:
- 风险点1:别轻信“货发给谁,钱就该谁付”
客户说“把货发给我的合作方,钱我来结”,结果合作方跑路?像本案,上海某公司想用第三方当挡箭牌,但因没书面协议,法院直接判它全额买单。 - 风险点2:微信聊天≠铁证,对账单才是救命稻草
长葛某甲赢在2024年1月做了正式对账,白纸黑字确认欠款。很多企业催款只靠微信刷屏,一出事对方一句“记错了”就无计可施。
防范口诀:签合同写清甲乙丙三方责任;发货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欠款超30天立即对账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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