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业务签字属职务行为责任由企业承担-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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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82民初52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长葛市某五金经营部于2020年9月24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董某玲,经营范围为五金电料、机电、日杂零售。被告河南某甲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股东有廖某忠、叶某平和被告暨某伟,被告暨某伟系该公司监事。自2023年6月起,原告开始向被告某甲公司供应成套的电箱和电线,2023年11月3日之前的货款双方已结清。2023年11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某甲公司供应价值10470元的电箱和电线,并由被告暨某伟在送货单中签字确认。2024年5月18日,原告就该笔货款向被告某甲公司开具了10470元的普通发票。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甲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葛市某五金经营部货款104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47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暨某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虽然金额不大,但揭示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三个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老板注意:
风险一:员工签字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谁签字谁负责",这其实是个大误区!本案中,被告暨某伟作为公司股东兼监事在送货单上签字,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非个人。这是因为:
- 员工在业务往来中签字,只要能证明是在履行公司业务(如本案中的长期供货关系)
- 即使是公司股东、高管,只要行为与公司业务相关,就属于职务行为
- 企业不能简单以"是员工个人行为"为由逃避付款责任
企业应对:
- 建立明确的员工授权制度,哪些岗位可以代表公司签字要书面明确
- 对外业务尽量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非仅凭个人签字
- 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明确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
风险二:买卖合同关系认定过于随意
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法院依据送货单、发票和交易记录,依然认定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这意味着:
- 日常经营中即使只有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也能形成有效合同
- 企业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约",比如员工口头承诺、微信确认等
- 未及时开具发票不等于没有交易义务
企业应对:
- 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尽量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 建立合同审批流程,避免员工擅自承诺
- 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送货单、验收单、付款记录等)
- 对大额交易要求对方先付定金或签订正式合同
风险三:逾期付款的"隐形成本"惊人
本案中10470元货款,仅逾期利息就计算到300多元,实际损失还会随时间增加。根据法律规定:
- 即使合同没约定利息,逾期付款也要按LPR的1.3-1.5倍支付利息
- 利息从起诉日开始计算,时间越长损失越大
- 企业还可能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成本
企业应对:
- 建立严格的付款审批和提醒机制,避免忘记付款
- 与供应商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和违约条款
- 遇到资金困难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延期,避免"躲债"
- 定期核对往来账目,及时处理争议款项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小额欠款没关系,对方不会告",但本案恰恰证明——现在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简便,对方可以快速起诉并冻结企业账户。一次1万多元的欠款,可能导致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正常经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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