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适用1年仲裁时效-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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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9005民初988号(一审)、(2021)鄂96民终1647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刘某于1984年10月进入原潜江市化肥厂工作直至该厂于2001年破产,该厂对刘某进行了工龄买断,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湖北潜江某润化肥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成立后,刘某应招进入该公司工作直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某润公司未安排刘某带薪年休假。2020年8月刘某达到特殊岗位法定退休年龄,自2020年9月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3月4日,刘某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润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十年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万余元。仲裁委以刘某已退休、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刘某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 一审判决某润公司支付刘某2009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万余元;
- 二审改判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其主张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
三、企业如何防范年休假法律风险?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到底是“工资”还是“福利”? 一字之差,直接决定企业能否用“过期作废”来抗辩!
为什么企业二审赢了?
一审法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员工离职后1年内都能主张(比如本案中刘某2020年8月退休,2021年3月申请仲裁未超期)。
但二审法院一锤定音:未休年休假工资本质是“福利待遇”,不是工资!
- 法律依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仅包括计时工资、奖金等6项,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在其中。
- 时效规则:既然是福利,就适用普通仲裁时效——从员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比如2017年没休年假,2018年底前必须主张,否则过期)。
本案中,刘某2021年才主张2009-2017年的权利,早已超过1年时效,因此败诉。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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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年休假当“拖延症”
很多企业认为“反正最后补钱就行”,结果年假越积越多。法律要求必须每年安排休假!如果员工当年没休,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前支付300%工资(含本薪),否则一旦超1年,员工再起诉,企业就能用“时效过期”直接拒绝赔偿。 -
休假记录比钱更重要
- 每年1月书面通知员工休年假,保留签收记录;
- 员工放弃休假的,必须让其手写“自愿放弃声明”(口头承诺无效!);
- 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时,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项目(写“2023年未休年假补偿”),别混在普通工资里。
(本案中某润公司因拿不出安排休假的证据,一审直接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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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快刀斩乱麻
员工退休或离职时,当天结清所有年假问题:- 已休完:在离职文件中写明“双方确认年假已全部结清”;
- 未休完:立即支付300%工资并备注性质;
- 员工拒绝休:要求其书面确认“因个人原因放弃”。
切记:拖到离职后再处理,90%会引发纠纷!
最后划重点
年休假不是企业的“人情”,而是法律硬指标。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 ❌ 把未休年假工资当普通工资,以为离职后还能慢慢算;
- ❌ 只口头安排休假,不留书面证据;
- ❌ 用“年底集中补钱”代替日常管理。
记住这个公式:年假安排=每年清零+全程留痕+当年结算。
只要做到这三点,企业就能避开90%的年假纠纷,省下真金白银的赔偿金!(注:本文案例已做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