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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劳务外包不受劳动法保护-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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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9005民初1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5年4月,何某开始在湖北某澳化工有限公司聚丙烯车间从事包装、转运、装卸工作,实行计件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湖北某澳化工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开始将部分外包业务发包给潜江某隆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总承揽合同》、《聚丙烯车间﹤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潜江某隆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揽湖北某澳化工有限公司聚丙烯车间产品包装、转运、码堆、上车业务,湖北某澳化工有限公司每月按包装、转运、码堆、上车等不同区域工作量支付合同价款,每月向潜江某隆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4000元及专职管理人员费用2000元,潜江某隆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派出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总承揽合同范围内、当班期间的现场管理等工作;潜江某隆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每月按何某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后,将其中的3%扣留,其余款项直接发放给何某。

何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被扣留工资、加班费、社保损失赔偿、医疗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约1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老板提了个醒:当员工已经退休,企业通过正规的外包方式使用这些人员时,企业不用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那些"包袱"。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认为:

  1. 何某在2010年2月16日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过了这个年龄就不能再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了,只能建立"劳务关系"。
  2. 湖北某澳化工有限公司从2011年3月开始把部分工作外包给了潜江某隆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签了正规的承揽合同,由潜江某隆公司负责管理工人、发工资。
  3. 既然何某跟潜江某隆公司是劳务关系,那就不能要求企业给他交社保、付加班费、给经济补偿这些劳动法才有的待遇。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企业把活外包出去,由外包公司招人干活,特别是招退休人员干活,这是合法的,不用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作为企业老板,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来防范类似风险:

第一,外包业务要"真外包",不能"假外包"
很多企业为了省事,虽然签了外包合同,但实际上还是自己管人、自己发工资,这就变成了"假外包"。法院一看就知道您是在钻空子,还是会认定您和工人有劳动关系。所以,外包就要外包得"真":让外包公司自己招人、自己管理、自己发工资,您只管验收工作成果就行。

第二,对退休人员要明确"劳务关系"
如果您要用退休人员,一定要明确这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签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工资条上写"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千万别把退休人员当成普通员工来管理,否则法院可能认为您和他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费用支付要"明明白白"
企业给外包公司的钱,要清楚地分成几部分:工作量的钱、管理费、人员服务费等。像这个案子中,湖北某澳化工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管理费4000元和专职管理人员费用2000元,就非常清晰。这样即使外包公司从工人工资里扣一点作为管理费,也是合法的,工人不能反过来找您要这笔钱。

第四,别让外包人员穿您的"马甲"
这个案子中,何某有湖北某澳化工有限公司的出入证,这很容易让人误会他是该公司的员工。建议企业给外包人员配发专门的标识,不要让他们和正式员工用一样的工作证、穿一样的工服,避免造成混淆。

第五,保留完整证据链
签了外包合同后,一定要保留好所有证据: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工作验收单、外包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的记录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证明您和外包公司是真实的承揽关系,而不是在规避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外包是合法的用工方式,但一定要做"真"。不能为了省社保钱、规避劳动法,就搞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操作。真正的外包应该是企业买"服务",而不是买"人"。只要您把外包做得规范、透明,就能有效降低用工风险,既保护企业,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