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借款未还清,经营者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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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6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6月30日,汉川市某电子经营部作为借款人、杨某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与某银行汉川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申请贷款4.9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3.95%,逾期利率上浮50%。2022年10月17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二》,贷款4.9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3.9%,逾期规则相同。银行按约放款后,两笔借款到期均未足额偿还。截至2023年12月20日,《借款合同一》尚欠本金47419.80元、利息1416.17元;《借款合同二》尚欠本金49000元、利息1196.67元。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罚息和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法院判决:
- 汉川市某电子经营部和杨某10日内归还全部欠款本金96419.80元及后续利息;
- 支付律师费3000元;
- 驳回银行其他费用诉求(因未实际发生)。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
风险1:用网银借款≠逃避责任,电子合同同样“认人头”
本案中,经营部和杨某通过手机银行签合同,以为“不见面”就能推卸责任。但法院直接依据银行系统记录认定事实,全部支持了银行诉求。企业提醒:
- 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签约,只要用企业账户或实名认证操作,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 老板亲自操作网银借款时,务必确认自己是否被设为“共同借款人”——本案杨某因签了“共借版”合同,个人银行卡、房产全可能被查封还债!
风险2:个体户≠老板能“躲债”,经营不善老板要贴钱
很多个体工商户老板以为“生意亏了就关门”,但本案清楚显示:当经营者在合同中签字成为“共同借款人”,个人财产和企业债务完全捆绑。杨某作为64岁经营者,不仅经营部要还钱,自己养老金、存款也面临执行风险。企业提醒:
- 签任何借款合同时,紧盯“借款人”身份栏:若写“XX经营部(经营者:杨某)”,个人必须担责;
- 慎用“共同借款”条款!个体户借款尽量只盖公章,避免老板个人签字。
风险3:欠钱不还的代价远超想象,3000元律师费只是开始
经营部以为拖着不还只是多付点利息,但法院不仅判了本金利息,还明确支持3000元律师费。更关键的是:
- 判决后若仍不还,每天要多付双倍利息(法律叫“迟延履行金”);
- 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老板坐高铁、贷款、子女上学全受影响。
企业提醒: - 真遇到困难别“玩失踪”!主动找银行协商分期,比被告上法庭省下万元成本;
- 任何借款合同里写“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条款,100%会被法院支持,签约前必须看清楚。
一句话总结:个体户借款时,老板若签了“共同借款人”,生意亏了也得砸锅卖铁还债!签约前务必确认自己是“经手人”还是“责任人”,手机点一下也可能赔掉半辈子积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