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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不等于租赁合同自动失效-禹州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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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195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7月4日,禹州夏都街道某社区第六居民组(以下简称"某居民组")与禹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鞋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居民组将38.32亩土地以"土地入股"方式提供给某鞋业公司,实际是租赁关系。合同约定:每年每亩土地按1200市斤标粉的市场价支付租金,于每年7月10日前付清;租期30年;若土地被征用,协议自动失效。

2020年3月,禹州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该地块。2020年4月公布征地补偿方案,2020年5月街道办与某居民组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6月12日344万余元补偿款转入社区"三资"账户。2021年1月河南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征收,2021年3月禹州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

但因居民对补偿款数额有异议,补偿款一直未发放到村民手中。2020年8月,某鞋业公司与某居民组另签《征地土地增加补偿协议》,约定在法定标准外增加补偿。2022-2023年、2023-2024年,某鞋业公司仍继续支付了两年租金各8.7万余元。

某鞋业公司认为土地已被征收,要求解除原租赁合同;某居民组则起诉要求支付2024-2025年度拖欠的8.5万元租金。一审判决某鞋业公司支付租金并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请求。二审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原《协议书》,但某鞋业公司仍需支付拖欠的8.5万元租金。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就以为"土地已归国家,原合同自动作废",这是本案暴露出的典型认知误区!本案核心教训是:政府征收公告≠征收程序完成≠原合同自动终止

具体风险点有三个:

  1. "钱到账户≠钱到村民"
    政府已将344万元补偿款打入社区账户,但因居民内部对金额有争议,钱一直没发到村民手里。法院认为:根据省政府批复要求"补偿不到位、社保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此时征收程序尚未完成,原土地权利人(居民组)仍享有土地权益,租赁合同自然继续有效。企业不能以"已向政府付款"为由拒绝履行原合同。

  2. "额外补偿协议埋隐患"
    企业为加快施工,私下与居民组签订《增加补偿协议》,约定法定标准外再补569万元。这种"法外协议"不仅无法证明征收已完成,反而成为法院认定"双方对补偿有争议"的关键证据。企业以为多花钱能解决问题,实则给自己挖了更大的坑——既没解除原合同,又要额外付钱。

  3. "实际占用=必须付费"
    最冤的是,某鞋业公司2022-2024年仍继续付了两年租金,却因2024-2025年没付被起诉。法院明确:只要企业还在用这块地,无论征收走到哪一步,都得按原合同交钱!直到二审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才停止租金义务。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查清征收"最后一公里":别光看政府公告,要实地确认三件事——补偿款是否发到村民手中?社保名单是否提交?村民是否已交地?可要求街道办出具《补偿款发放证明》《社保落实证明》。
签协议要"三不原则":不签法定标准外的补偿协议、不代替政府做补偿决定、不承诺"建设动工前付清"等模糊条款。所有补偿必须通过政府账户走流程。
过渡期保留证据:若已无法使用土地(如被围挡),立即发函给出租方并公证;若仍需使用,按原合同付费并备注"征收过渡期租金",避免被认定为默认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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