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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授权售房企业可能被“背锅”需警惕 - 永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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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114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李某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达成口头购房协议,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2020年9月2日,李某向张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9月10日,又支付5万元,张某均出具收条。同日,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房源确认单》,载明“现对李某所购买房屋位置确认为:某小区,已收房款多退少补。特此确认”。2024年1月27日,李某向永城市某有限公司账户汇款10万元,并支付维修基金等费用1839元。另查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在开发该小区期间,张某曾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签订相关文书,使李某相信张某有权代理售房。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有效,判令公司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但因房屋尚不具备交付和产权登记条件,驳回李某要求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员工或关联人员“越权卖房”,如果让客户误以为他代表公司,企业可能得“背锅”担责!
法院为啥判公司输?关键在“表见代理”——张某虽不是公司正式销售人员,但他以公司名义收钱、开单子,还让李某在售楼部付款,普通人一看就觉得“这人肯定是公司的人”。公司没及时澄清或制止,就等于“默认”了张某的身份。结果呢?合同被认定有效,公司必须配合备案,差点连房子都得交出去(幸好房屋条件不成熟才躲过一劫)。

企业如何避坑?3个实操建议:

  1. 管好“嘴边协议”:别让员工口头承诺售房!所有销售必须签书面合同,盖公司公章。像本案中“多退少补”的口头约定,最容易埋雷。
  2. 亮明“谁有权卖房”:在售楼处公示销售人员名单和授权范围,客户付款必须直接进公司账户。本案张某用个人收钱,公司却不出声,等于给骗子“递刀子”。
  3. 定期“查漏洞”:尤其对合作方或股东(如张某这种投资人),要明确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发现有人冒用公司名义,立刻发声明、报公安,别等客户告上门才后悔。

记住:客户信任的是“公司招牌”,不是某个员工。你松懈一秒,风险就可能放大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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