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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 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公司追偿-永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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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94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郭某是某货车的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车辆行驶证登记在该公司名下。郭某雇佣司机魏某开车。2023年3月,魏某驾驶该车在昆山市右转弯时未停车让行,撞上电动车致驾驶员金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魏某负全责。

2024年1月,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死者家属777579.5元(已付5万,余款727579.5元),某运输公司对郭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郭某上诉后,苏州中院维持原判。此后,郭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2025年8月,郭某起诉某运输公司,要求其赔偿395289.75元(即总赔偿款的一半)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30元由郭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挂靠经营中的“连带责任”陷阱

本案看似是郭某和运输公司“分摊赔偿”,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风险:挂靠模式下,挂靠人(实际车主)永远是事故的最终责任人。法院明确指出:

  1. 对外连带 ≠ 对内平摊:法律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者能拿到赔偿(比如受害者可直接找公司索赔)。但这只是“对外”的保护伞,内部责任划分仍以实际过错为准
  2. 谁运营,谁兜底:本案中,郭某作为实际车主:
    • 享有车辆运营收益(如运费收入);
    • 掌控车辆日常管理(如司机选聘、车辆维护);
    • 合同中已约定“自负盈亏、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赔偿责任最终必须由郭某100%承担,他无权要求运输公司“分一半”。
  3. 和解协议不能转嫁风险:郭某私下和死者家属签的分期付款协议,对运输公司毫无约束力。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分期还,不能因此要求担保人也分期——对外和解不改变内部责任比例

给企业的3条避坑指南
挂靠人(实际车主)注意

被挂靠公司注意

所有企业警惕

案例启示:连带责任不是“共同买单”,而是“优先保障受害者+最终由过错方买单”。企业若用挂靠模式,务必在合同中划清“内部责任线”,否则可能像本案郭某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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