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将丧失抵押执行权-永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2月20日,苗某与案外人张某甲签订了《售房协议》,张某甲将其位于永城市房屋出售给苗某,房款价格92000元,当日苗某给付张某甲购房款90000元。案涉房屋苗某居住至今。
2009年3月16日,曹某取得包括案涉房屋在内,共计东户1层、2、3、4、6层,面积为394.9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2月20日,因曹某向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贷款,用永房字第000334号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永房他证东城区字第号。
2009年12月1日曹某与张某甲签订的《售房协议》。曹某以115000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甲。
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与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曹某应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房屋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24年1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该房屋。苗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苗某有权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房二卖"的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的重大风险点:办理抵押时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状态,可能导致抵押权形同虚设!
为什么银行明明办了抵押登记,最后却不能执行房屋?关键在于法院查明的三个事实:
-
房屋早已"易主":曹某在2009年就把房子卖给了张某甲,2018年张某甲又转卖给苗某,苗某一直实际居住。而银行在2014年至2019年多次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本没发现房子早已不是曹某的"财产"。
-
银行犯了低级错误: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既没上门查看房屋是否有人居住,也没核实房屋历史交易情况。试想,如果派人去现场看看,就会发现苗某一家已在此居住多年,哪还能继续给曹某办理抵押?
-
法律有明确保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像苗某这样的购房者,只要满足"查封前签约、已实际入住、付清房款、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四个条件,其权利就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本案中苗某全部满足,银行只能"吃哑巴亏"。
企业风险防范实操建议(特别提醒金融机构注意!)
1. 抵押前必须"三必查"
- 必查房屋现状:亲自上门查看,确认是否空置/有人居住/有纠纷迹象。不要轻信抵押人"房屋自用"的口头承诺!
- 必查交易历史:到房管局调取房屋全部交易记录,重点查是否有未过户的买卖行为。
- 必查实际使用人:向物业、邻居、社区了解房屋实际使用者,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房屋无第三方权利"。
2. 每次续贷都要重新核查
本案中银行最大的失误在于:2009年首次抵押后,2014年、2019年多次续贷时都沿用原有抵押登记,没重新核查房屋状态。记住:房屋状态会变,但你的审查义务不会过期!每次续贷都应视为新业务重新尽调。
3. 保留完整核查证据
上门查看时要拍照录像,制作《房屋现状核查表》由双方签字;要求抵押人提供近5年水电费缴纳记录(证明自用);将所有核查材料入档保存。万一出问题,这些就是你的"救命证据"。
4. 普通企业也要引以为戒
不仅是银行,任何涉及资产交易的企业都要注意:
- 买设备/厂房时,必须确认卖方是否拥有完整处分权
- 接受资产抵债时,要查清资产是否存在隐性权利瑕疵
- 签约前务必做"权利尽调",别等付了款才发现资产"不干净"
血的教训:本案中银行看似拥有"铁证如山"的抵押登记,却因疏于基本核查,导致70多万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这比没做成生意更可怕——你明明"赢了",最后却颗粒无收!
四、专业支持让风险无处藏身
企业经营如行舟,法律风险就是暗礁。与其事后补漏,不如事前设防。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我们创新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从合同审查到合规管理,从交易尽调到纠纷预防,我们的团队将用实战经验帮您把风险挡在门外,让您的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