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忽视合同关键时间节点确认将承担额外利息损失-荥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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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21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9年,昆山某华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荥阳某达有限公司签订荥阳某项目电梯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含税总价2724720元。合同约定"设备质量验收后付款,最迟不超过设备工厂最终出货之日起9个月"。昆山某华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交付完毕电梯。2022年7月11日,双方签订阶段性结算协议,确认采购合同结算金额为2063140.35元,已支付1633696元,剩余款项未付。昆山某华有限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
另查明,2019年,双方还签订荥阳某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约定合同含税总价765710元,约定"安装验收后付款,最迟不超过安装开工之日起9个月"。昆山某华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开始安装,经检验合格后于2022年1月24日移交工程。2022年7月11日,双方签订阶段性结算协议,确认安装合同结算金额为568050元,已支付284025元,剩余284025元未付。昆山某华有限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荥阳某达有限公司支付昆山某华有限公司货款103436.71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支付安装款284025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算);驳回昆山某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荥阳某达有限公司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藏着企业最容易忽视的"致命陷阱"——关键时间节点的证据缺失。原告昆山某华有限公司本可以多拿好几万元利息,却因无法证明"设备最终出货时间",导致利息起算点被法院推迟了近半年!
核心风险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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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表述"是企业的头号敌人
合同中约定"最迟不超过设备工厂最终出货之日起9个月",但原告只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无法证明实际出货时间。法院只能按2021年7月1日推定,直接导致利息少算近半年。企业记住:合同里所有时间点都必须有可验证的标准! 例如改成"以物流签收单日期为准,最迟不超过该日期后9个月"。 -
"我以为你知道"是最大误区
原告以为验收合格就等于完成付款条件,但合同明确要求"提供齐全付款资料"。很多企业交完货就以为大功告成,却忘了索要书面确认。风险提示:每完成一个合同步骤,必须让对方签收确认单,微信记录也要保存完整! -
"差不多就行"要付出真金白银代价
原告主张的设备款是104106.03元,法院只支持103436.71元,差额就是因"误付款项669.32元"证据不足。重要忠告:转账时备注必须写清"支付XX合同第X期款",现金支付绝对要签收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交货必留痕:除了签收单,拍照记录货物状态+对方仓库标识,物流单保留3年以上
- 验收必书面:哪怕微信确认也要说"根据XX合同第X条,现确认于X月X日完成验收"
- 对账必及时:每季度让财务做一次合同履行进度表,双方盖章确认
- 证据成链条:把合同、发票、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醒的是:利息损失看似不多,但拖得越久,连本带利可能超过合同利润!尤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现金流就是生命线,千万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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