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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采购货物未签规范合同,公司仍需付款-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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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132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17日,湖北明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和某公司")与新郑市某玻璃厂签订《玻璃、不锈钢、加工安装合同》,约定由某玻璃厂向明和某公司供应建筑玻璃等材料,合同总金额127440元。

实际上,是明和某公司的员工袁某与新郑市某玻璃商行(以下简称"某玻璃商行")洽谈业务。由于某玻璃商行当时没有对公账户,便让明和某公司将90000元定金支付至新郑市某玻璃厂账户。某玻璃厂后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款项实际应由某玻璃商行收取,且某玻璃厂与明和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某玻璃商行按约定完成了供货,总价值169483元,明和某公司已支付134144元,剩余35339元未付。某玻璃商行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明和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玻璃商行货款35339元及利息;驳回对袁某的诉讼请求。原因是袁某作为明和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合同签的不是你公司,只要能证明业务是代表你公司做的,钱还得你公司付!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合同不是和我签的,钱又不是我花的,跟我有啥关系?"但法院不这么看。本案中,明和某公司就吃了这个亏——他们以为合同是和某玻璃厂签的,跟某玻璃商行没关系,结果法院还是判他们付款。

为什么公司要为没签合同的事儿买单?

  1. "员工代表公司"原则:袁某虽然是个人,但他是明和某公司在项目上的现场负责人。他代表公司采购材料,就相当于公司自己在采购。就像你让员工去超市买东西,钱当然得你公司付,不能让员工自己掏腰包。

  2. "实际交易"比"合同形式"更重要:虽然合同写的是某玻璃厂,但实际供货的是某玻璃商行,而且明和某公司也接受了货物。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不能因为合同签错了就否认交易。

  3. 微信记录成了"铁证":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证明,袁某一直说"这是公司行为"、"公司差你钱"。这些日常沟通在法庭上成了关键证据,比一纸合同更有说服力。

企业如何避免"躺枪"?三个实用建议:

管好你的"嘴皮子":员工对外沟通时,不要随口说"这是公司行为"、"我代表公司"。建议统一话术:"我需要请示领导后再确认",重要承诺必须书面审批。

合同必须"三一致":签订合同时,确保"签字人"、"盖章单位"和"收款账户"三者一致。如果对方没有对公账户,宁可暂停交易也不要乱改收款方。就像本案,某玻璃商行因为没有对公账户,让公司把钱打给第三方,结果惹出大麻烦。

建立"采购留痕"制度:要求所有采购必须有书面订单、送货单、验收单"三单齐全"。微信沟通要及时截图保存,重要通话可以录音(提前告知对方"本次通话将录音")。这些"小事"在打官司时就是救命稻草。

特别提醒建筑企业:工地现场管理混乱是重灾区!很多包工头、项目经理随便签字采购,最后公司不得不买单。建议给现场人员发"授权卡",明确写明"仅限XX元以下小额采购",大额必须电话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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