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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收费用混同致企业追偿失败 - 林州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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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类似纠纷:企业因内部管理漏洞,导致员工借款或代办事宜引发法律风险,最后不仅钱要不回来,还白白搭上诉讼费。今天分享一个真实案例,用大白话讲清楚风险点,帮您避免“哑巴吃黄连”的困境。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45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依据法院认定内容改写):
杨某原是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杨某以“缴纳水车园小区公共照明电费”为由,从公司借走177100元。但杨某实际向公司用电账户缴费213380.42元(含多个账户),同时,因公司账户还代缴林州某甲公司的临时用电,杨某又收取了王某转账1825.6元、殷某转账41766.27元、郭某转账19219元(公司声称杨某还收了郭某现金2242元,但杨某不认,法院因证据不足未采信)。

此外,杨某向公司转回两笔钱:2023年1月转7771.03元(公司记为“收杨某借款”),2023年11月转20051元。杨某还提交了其他转账记录,比如向公司负责人李某转2300元、向同事王某转2000元,以及微信支付给“河南洹上村园林”1000元、“林凡换锁”400元等,声称这些是替公司垫付的绿化、换锁、防疫物资等费用。公司则认为这些支出已报销或与公司无关,不予认可。2024年1月起,杨某未再上班,公司发短信通知后,于2024年3月将其辞退。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杨某返还61093.29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公司自行承担。简单说,公司告员工“欠钱不还”,结果法院认定:杨某代收和代缴的钱,加上为公司垫付的合理费用,已超过公司借给她的177100元,公司反而可能欠杨某钱,因此败诉。

三、核心风险点:企业为何“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个案子表面是“员工欠钱”,实则是企业自挖的坑。法院算了一笔账:

关键教训:

  1. 借款用途不清晰 = 自找麻烦
    公司让杨某“借支电费”,却没明确区分这是“个人借款”还是“代收代付”。杨某收了其他公司的电费(如某甲公司),又混入公司账户,公司财务却未单独记账。结果员工说“我垫的钱比借的多”,公司拿不出证据反驳。
    → 防范建议: 借款必须写清用途、对象和范围。比如,注明“仅限于某小区电费,不得代收第三方款项”。涉及第三方缴费,单独签协议,避免钱款混同。

  2. 垫付费用无记录 = 有理说不清
    杨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如换锁、买防疫物资),公司一口咬定“已报销”,却拿不出报销凭证。法院直接采信了员工的证据。
    → 防范建议: 员工为公司垫钱必须走流程:事前申请、事后凭发票报销。现金支付要写收条,微信转账备注“公司垫付XX费用”。财务定期核对,别等员工离职才翻旧账。

  3. 证据链断裂 = 败诉必然
    公司主张杨某收了郭某现金2242元,但只有一张手写纸条,无监控、无证人,法院不认。而杨某的转账记录完整清晰,法院全盘采纳。
    → 防范建议: 所有资金往来留“痕迹”:银行转账备注用途,现金支付双方签字确认,电子凭证备份云端。别图省事用个人账户收公司钱——这是本案翻车的导火索!

一句话总结风险: 借款不规范、垫付无凭证、混同收支不隔离,企业必吃大亏。员工离职前,务必审计清楚每一笔账,否则诉讼时哭都来不及。

四、征和律所小贴士:企业法律顾问不是“事后救火”,而是“事前防火”

这个案子如果企业早做一步,就能避免:比如让员工签借款协议时明确“不得代收第三方款项”,或每月核对杨某的缴费记录。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小疏忽酿成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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