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租赁合同致企业追讨租金失败-林州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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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4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9月9日,尚某、乔某与河南顺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借规格50吨塔吊一台,约定每月租赁费8000元,安拆费22000元,使用地点为民航·国际馨苑住宅小区D地块1#楼工地。林州某建公司在2015年底于该工地使用规格型号QTZ50塔式起重机一台,该设备管理负责人为鲍某喜。林州某建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和2021年2月11日向鲍某喜支付了共计30000元的塔吊租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豫0108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乔某、尚某向河南顺某公司支付租金及使用费用共计522000元等。乔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豫01民终88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外人鲍某喜于2019年11月7日向110报警,称"有人强拆其塔吊",双方因租赁塔吊发生纠纷。2023年12月23日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塔吊仍放置在民航·国际馨苑住宅小区D地块工地未予拆除,且该塔吊并未处于实际使用状态。乔某、尚某未与林州某建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乔某、尚某与林州某建公司之间没有签署过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林州某建公司也否认与他们存在租赁关系,现有证据显示林州某建公司从未向乔某、尚某支付过租金,两人也未采取有效方式向林州某建公司主张过租金,且鲍某喜直接参与租金收取和纠纷处理,因此乔某要求林州某建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非常简单:企业之间发生了实际的设备租赁关系,但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最终导致一方无法追讨应得的租金。就像您把贵重物品借给朋友用,只口头约定了费用,结果朋友说"我没跟你借东西",或者"我已经把钱给介绍人了",您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具体来说,本案中乔某和尚某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第一,当"二传手"却不签转租合同。他们从河南顺某公司租来塔吊后,直接转租给林州某建公司,却没和林州某建公司签任何书面协议。这就像中介帮房东租房子,却没和租客签合同,最后租客不付钱,房东找中介要钱,中介却找不到租客要钱的依据。
第二,让租金支付对象乱成"一锅粥"。林州某建公司直接把钱付给了设备管理人鲍某喜,而不是合同相对方乔某和尚某。这就如同租客把房租给了邻居,然后对房东说"我已经付过钱了",但房东根本没收到钱。法院最终认为,既然乔某、尚某不是实际收款方,就无权向林州某建公司追讨租金。
第三,权利"睡大觉"不主张。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乔某、尚某从未正式向林州某建公司催要租金,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等到河南顺某公司起诉他们时,才想起来找林州某建公司要钱,但为时已晚。
给企业的实用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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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是王道:无论关系多好,设备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在法庭上等于没有约定。合同要明确写清谁租给谁、租金多少、怎么付、付给谁、租多久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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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路径不能乱:合同中必须约定租金支付给谁、怎么支付。如果让第三方代收,必须有书面授权,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避免"钱给了但不算付"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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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证据管家":每次付款要保留凭证;设备交接要签收据;催款要用书面形式(如邮件、函件);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记录。这些看似麻烦的小事,关键时刻能救企业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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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要"过明路":如果您是中间商,把A公司的设备租给B公司,务必取得A公司书面同意,并与B公司签订独立转租合同。否则就像本案,两头不认账,自己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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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早处理:租金拖欠不要等一年半载,及时书面催收。本案中如果乔某、尚某在林州某建公司开始拖欠时就发函催款,可能就不会输掉官司。
企业经营中,设备租赁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正是这些"平常事"最容易埋下法律地雷。记住:没有合同的交易,就像没有刹车的汽车——跑得越快,摔得越惨。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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