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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电子签章不足以证明尽到免责提示义务 - 巩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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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497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5年5月2日15时23分,赵某甲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连霍高速下行636公里处追尾碰撞同车道赵某乙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致XXX号车辆前冲追尾碰撞田某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造成XXX号车辆乘坐人赵某丙、耿某、赵某丁、赵某戊四人受伤和XXX车乘车人王某、曹某、苏某三人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某事故认定,赵某甲负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均无责任。

XXX号车辆登记车主为某出租车公司,经营范围为客运出租运输,田某、郅某作为该车驾驶员,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事故发生后,XXX号车辆于2025年5月3日被送往巩义市某甲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25年5月13日维修完毕。

赵某甲驾驶的XXX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25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6日。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出租车公司停运损失3300元,驳回某出租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个普通的交通事故,但背后隐藏着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法律风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何才能真正"免责"

事情是这样的:赵某甲开车追尾,导致某出租车公司的车坏了,修了10天。出租车公司一算账,停运损失3300元,就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却说:"合同里写明了,停运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我们不赔,而且投保人已经签字确认知道了。"

但法院没买账!为什么?因为保险公司拿出来的证据显示,投保人只是在电子保单上点了个"同意",签了个电子名字,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真的给投保人详细解释过"停运损失不赔"这个重要条款。法院认为,这种"走过场"式的电子签名,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律要求的"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

这给企业敲响了三记警钟

  1. "签了字≠尽到义务"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客户在合同上签了字(尤其是电子签名),就算履行了告知义务。大错特错!法律要求的是"真解释、真理解",不是"走过场、点同意"。就像买手机时店员只让你签收据却不告诉你保修条款,出了问题你肯定不认。

  2. 电子时代更要"留证据"
    现在很多业务都线上化了,但法律风险没减少反而增加了。本案中保险公司输就输在:只留了电子签名,没保留投保过程的完整记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重要免责条款用红字加粗,让客户单独勾选"我已理解",甚至录制简短的确认视频。

  3. 小漏洞可能引发大麻烦
    本案损失才3300元,但想想看:如果是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一年处理上万起事故,每起都因类似疏漏多赔3000元,一年就是3000万!企业千万别因小失大,为省一时麻烦埋下大隐患。

企业如何防范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证明"。一个规范的签约流程,能避免90%的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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