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企业需完善反担保措施防范风险-宜都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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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581民初8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3月30日,某鑫矿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日某源担保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某鑫矿业公司向某银行借款49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某源担保公司为某鑫矿业公司的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3月30日某源担保公司与某鑫矿业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代偿,某源担保公司有权要求某鑫矿业公司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款项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还款当月LPR贷款基础利率计算),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同日,某源担保公司与和某采石场、阳某休闲公司、陈某1、陈某2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个人和单位向某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某源担保公司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
某源担保公司与某鑫矿业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某鑫矿业公司用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向某源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抵押,最高债权额为1000万元,上述动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42052019004196)。某源担保公司与和某采石场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及《采矿权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和某采石场用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向某源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抵押,最高债权额为1000万元,上述动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42052019004199);约定和某采石场用其享有的采矿权向某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2021年3月30日和某采石场向某源担保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上述采矿权许可证展期后,某源担保公司继续就案涉采矿权享有抵押权。
2021年3月30日,某鑫矿业公司办理贷款借据,确定12个月的借款期间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490万元。因某鑫矿业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2年3月31日,某源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合计5276537.77元。某源担保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77169元,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0800元。
法院判决:某鑫矿业公司向某源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5276537.77元、律师代理费102896元,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某采石场、阳某休闲公司、陈某1、陈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某鑫矿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某源担保公司可就某鑫矿业公司和平采石场的抵押设备(分别在1000万元限额内)以及采石场的采矿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追回代偿款的胜诉故事,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担保不是"帮忙",而是真金白银的风险!很多企业老板以为"签个字帮朋友担保"是小事,却不知道一旦主债务人还不上钱,担保人就要"背锅"。本案中某源担保公司能成功追回500多万元,关键就在于它做对了三件事:
第一,反担保措施不走过场
某源担保公司没有只盯着主债务人某鑫矿业公司,而是让和某采石场、阳某休闲公司等4家单位和个人都签了《反担保保证合同》,还要求用机械设备和采矿权做抵押。试想:如果只让某鑫矿业公司签个字,而它早已"没钱经营"(被告自己在法庭上都承认),某源担保公司代偿后很可能血本无归。企业启示:当你给其他企业做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足额反担保——可以是其他靠谱企业的连带保证,也可以是房产、设备等实物抵押。千万别因"面子"省略这步,否则就是把自家钱袋子敞开给人用。
第二,抵押登记必须"动真格"
本案中两处机械设备和采矿权都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这才让法院认可了优先受偿权。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万事大吉,殊不知《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去年我就遇到一个案例:某企业用设备抵押给担保公司,但没去市场监管局登记,结果设备被债务人偷偷转卖,担保公司一分钱都追不回。企业启示:
- 机械设备等动产抵押→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现在全国有统一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 房产、土地抵押→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采矿权等特殊权利抵押→必须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口头承诺、私下签协议都不算数,只有拿到登记证明才算真正"上保险"!
第三,合同条款要"算得清"
某源担保公司的《委托保证合同》写得明明白白:代偿后要收资金占用费(按LPR计算)、要赔律师费、保全费等。而被告阳某休闲公司辩称"不认可利息和律师费",但法院因合同有约定全部支持了。反观很多企业合同只写"承担一切损失",结果官司打到一半,连该不该赔律师费都扯不清。企业启示:
- 在担保/反担保合同中必须列明:代偿款计算方式、资金占用费率(建议直接写"按同期LPR")、哪些费用由对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 给反担保人发《承诺书》要具体(如本案采石场承诺"采矿权展期后继续抵押")
- 避免用"合理费用"等模糊表述,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
特别提醒反担保企业:和某采石场、阳某休闲公司本是"帮朋友"做反担保,结果要连带偿还500多万!很多企业以为"只是签个名不担责",但《民法典》第688条写得清清楚楚:连带责任保证人要和债务人"一起还钱"。2023年我们处理的类似案件中,有家企业老板因给朋友公司做反担保,自己房产被法院拍卖还债。记住:
✓ 签反担保合同前,必须查清主债务人的真实还款能力(看银行流水、负债情况)
✓ 明确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损失额度,超过部分坚决不担
✓ 要求主债务人定期提供经营报表,发现风险及时抽身
担保业务就像"借伞给他人",当下是人情,雨天可能要命。本案胜诉的关键不是某源担保公司"会打官司",而是它在代偿前就布好了"防护网"。企业老板们务必记住:担保不是施恩,而是风险经营。做好三件事——查清债务人底细、落实有效反担保、写清合同条款,才能避免从"好心人"变成"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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