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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盖私章不必然代表个人担责-宜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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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8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侯某与被告宜都某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清江商城商铺委托出租经营合同》,原告将其购买的清江商城D4-103、203号商铺委托被告出租经营,期限为2013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在委托出租期限内,原告自愿让被告免费使用经营三年(从2013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从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被告代承租人每年支付租金1902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商铺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2017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侯某(商铺号:D4-103#)清江商城商铺租金大写:叁万捌仟贰零肆拾陆元整(小写:¥38046),截止到2018年4月29日。本人承诺三个月付清,若延后利息按月息1%计,本人承诺负连带责任。"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宜都某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私章。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本息。

法院判决:宜都某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侯某租金38046元,并从2018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同时驳回了侯某要求王某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却隐藏着一个很多企业老板都容易踩的"坑"——以为在公司文件上盖个私章就代表个人要担责。实际上,法院明确告诉我们: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文件上盖私章,不等于个人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为什么这么说呢?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宜都某代商贸物流公司的老板,在欠条上盖了自己的私章,还写了"本人承诺负连带责任"。原告侯某就觉得,这"本人"肯定是指王某自己啊,他得个人还钱。但法院认为,王某当时是代表公司签的字,盖私章只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不能证明他个人愿意拿自己的钱来还公司债。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盖章前先想清楚"谁担责"
    企业负责人在签署文件时,一定要明确写清楚是"代表XX公司"还是"以个人名义"。就像本案中的欠条,如果王某真的想个人担保,就应该单独写一句:"王某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光写"本人承诺"太模糊,法院没法认定是个人行为。

  2. 私章不是"万能章",用错位置风险大
    很多老板习惯在公司文件上随手盖私章,觉得这样显得正式。但本案告诉我们,私章盖在公司债务文件上,可能被误解为个人担保。建议企业建立印章使用规范:公司业务只用公章,个人担保必须单独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写明"以个人名义"。

  3. 文件措辞要像"大白话"一样清楚
    欠条、承诺书这类文件,千万别用"本人"、"该方"等模糊词汇。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宜都某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承诺支付...,法定代表人王某(身份证号:XXX)代表公司签署"。如果需要个人担保,必须另起一行写明"王某(身份证号:XXX)作为自然人,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醒中小企业主:
很多企业老板把公司当"自家钱包",公章私章混着用,最后公司欠债却牵连到个人房产、存款。本案虽然王某没被判个人担责,但现实中太多案例因为类似模糊表述,导致老板用个人财产填公司窟窿。记住: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界限不清必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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