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潜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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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9005民初1583号(一审)、(2020)鄂96民终950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4日,颜某驾驶鄂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322省道从潜江市总口农场方向往仙桃市方向行驶。18时许,颜某驾车行驶至渔洋镇××家门前路段,遇前方同向袁某军驾驶"美龙"牌三轮电动车左转弯,颜某见此情况,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其车前部左侧与袁某军所驾车后部接触,造成袁某军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袁某军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是构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行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袁某军生前在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投保了个人综合意外保险,约定意外事故应赔付袁某军意外保险金100000元。袁某军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王某、袁某向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要求理赔,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王某、袁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袁某军系无证驾驶机动车("美龙"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责任免除,故予以拒赔。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王某、袁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赔偿保险金1000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起来是保险公司的"小疏忽",却导致了10万元的损失。很多企业,特别是保险机构可能认为:"合同里写了免责条款,客户出了事就可以不赔",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写了不等于有效,必须让客户真正"看见"并"理解"这些免责条款!
关键问题出在哪?
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在拒赔时说:"我们合同里写了,无证驾驶机动车不赔。"确实,保险条款里有这样的规定。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明自己已经把这些"不赔"的规则清楚地告诉了客户。
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菜单底部有一行小字写着"本店有权拒绝为任何客人服务",但没人告诉你这句话,也没人让你确认看到这句话,结果你付了钱却被拒绝服务,你能接受吗?保险也是一样的道理。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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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约≠自动合规
本案中,袁某军是通过电子平台购买的保险。现在很多企业都在线销售产品,但简单的"我已阅读并同意"勾选框远远不够!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客户真正阅读并理解了免责条款。企业在线上销售含免责条款的产品时,应当:- 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如关键条款必须显示5秒以上)
- 对免责条款进行高亮、加粗等特殊标记
- 要求客户对关键免责内容进行单独确认(如"请复述无证驾驶不赔的含义")
- 保存完整的操作日志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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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不等于"说明"
《保险法》要求对免责条款既要"提示"(引起注意),也要"明确说明"(解释后果)。很多企业只做到了前者,比如把免责条款加粗,但没解释"无证驾驶"具体指什么、会有什么后果。特别是对三轮电动车这类模糊地带,更要说明"哪些车算机动车"。 -
别被"专业术语"坑了
本案中保险公司还犯了个错误:把三轮电动车直接称为"机动车"。但法院认为,虽然鉴定为机动车,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这仍是"电动车"而非"机动车"。企业在制定合同时:-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 对关键术语要有明确定义(如"机动车指需上牌、需驾照的车辆")
- 考虑普通人的理解水平,而不是按法律条文死抠
企业该怎么做?
- 重新审视你的签约流程: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合同,确保免责条款有醒目标识,且客户必须主动确认已理解。
- 培训销售人员:让一线人员明白,不充分告知免责条款可能导致公司"白收保费还得赔钱"。
- 保存告知证据:电子签约要存日志,面对面签约要录音录像或让客户手写确认。
- 定期更新条款:随着法律法规变化(如电动车管理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合同表述。
一个小疏忽可能让企业付出十倍代价。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当初花一分钟让客户确认理解了"无证驾驶电动车不赔"的规则,就能避免1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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