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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权益可避免煤矿关闭退款纠纷-大冶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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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16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4年10月21日,谭某荣、谭某畅、谭某卫、谭某刚、黄某发(甲方)与黄某、黄某红(乙方)签订《某乙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乙方以400万元收购甲方持有的阳新县某煤炭开发管理区某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股权。协议签订后,黄某支付了股份转让款400万元。

2005年5月16日,原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收据,收到某乙公司采矿权价款20万元。2005年6月30日,某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到大冶某有限公司30万元,系付国土资源费。2011年3月18日和3月25日,大冶某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分别向湖北省财政厅转账2279200元和732600元,汇款用途均备注国土资源费。3月18日和3月25日,某乙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上述款项。同年3月28日,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向某乙公司发出《湖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通知书》,核定某乙公司交纳矿业权有偿使用费用3211800元。

2015年2月27日,某乙公司(甲方)、黄某(实际投资人)、某甲公司(乙方)共同签订《煤矿托管经营协议书》,约定:如该矿政策性关闭退出,甲、乙双方各按50%享受政策性奖励补助,原甲方所交的资源补偿费、地质治理备用金归实际投资人所有。2015年12月,某乙公司煤矿实施了政策性关闭。

2017年6月26日,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对关闭煤矿价款退还。2024年2月6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定某乙公司应退价款总金额2799468元。

法院判决确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退还某乙公司关闭煤矿价款2799468元归黄某所有,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该款项给黄某,同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当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名义不一致时,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否则可能"钱交了,名挂了,钱却拿不回来"

黄某作为实际投资人,早在2004年就出资400万元收购了某乙公司,后来又陆续出资300多万元以公司名义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从表面看,这些钱都是公司交的,如果没签那份《煤矿托管经营协议书》,当煤矿关闭后政府要退还280多万元时,黄某很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钱是退给公司的,不是退给个人的。

幸运的是,2015年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有一句关键约定:"原甲方所交的资源补偿费归实际投资人所有"。就是这一句话,让黄某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钱。如果没有这句话,即便黄某能证明钱是他出的,也可能因为公司对外欠债(如员工工资)而被优先扣除。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大风险点和应对方法:

1. "钱是我出的,名是公司的"——这种常见情况最危险

很多老板为了图省事或出于信任,让钱从个人账户走,但以公司名义办事。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可能说"这是公司财产",债权人可能说"要先还债"。防范方法:凡是个人为公司垫付的大额款项,必须签订书面代付协议,明确约定"此款为代公司支付,公司应在条件成就时返还"。

2. "口头约定"在法庭上等于没约定

黄某花了十多年时间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如果当时转让股权时没签书面协议,或者协议没写清出资责任,后果不堪设想。防范方法:重大交易必须"白纸黑字",口头承诺再好也不如一纸协议。特别要写清楚:谁出钱、谁担责、钱归谁。

3. 政府补贴、退款等特殊资金最容易引发纠纷

探矿权退款、环保补贴、政策奖励等资金,往往以公司名义发放,但实际权益可能属于投资人。防范方法:在投资协议、托管协议等文件中专门设置"政府补贴归属"条款,像本案中明确写明"原甲方所交的资源补偿费归实际投资人所有"。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现实中,很多企业主认为"都是自己人,没必要这么麻烦",结果在政府退款、公司清算等关键时刻,才发现"自己的钱"变成了"公司的债"。记住: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权利,不会同情"我以为"。

四、专业法律护航,让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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