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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能以 不了解合同 为由逃避连带责任-枝江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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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6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枝江市天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为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3月9日,丰某合作社提供离心通风机等23台套设备及其他财产与天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在原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丰某合作社于2018年3月13日在枝江农某行借款700000元,期限至2019年1月3日。事后,丰某合作社按期归还了借款。
2019年9月23日,丰某合作社与枝江农某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丰某合作社向枝江农某行借款500000元,期限12个月,借款首次执行年利率为5.093%等。当日,天某公司与枝江农某行签订《合作社+金融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约定天某公司为丰某合作社在枝江农某行贷款主债权7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9月24日,枝江农某行向丰某合作社发放借款5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2日,因丰某合作社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丰某合作社、何某、徐某以张家场村的棉花加工设备23套、破碎机1台、混合结构房屋一栋、钢结构仓库一间、砖木结构仓库2间与天某公司分别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及《展期担保合同》。徐某、何某、周某1、周某2、陈某、张某作为丰某合作社借款展期担保人与天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将500000元借款展期至2021年9月20日。《保证反担保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乙方向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无顺序限制"。到期后,丰某合作社未能偿还借款。截止2022年3月7日,丰某合作社下欠枝江农某行借款本金499049.66元,利息19449.13元,本息合计518498.79元。2022年3月15日,天某公司根据代偿协议向枝江农某行代偿借款本息合计70%的款项即362949.15元。

法院判决:丰某合作社需返还天某公司代偿款362949.1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何某、徐某、周某1、周某2、陈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某公司对丰某合作社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大坑"——担保风险。几位年过花甲的担保人(周某1等)辩称:签合同时"没讲清楚法律后果"、"被抵押物蒙蔽"、"以为不会让自己还钱",甚至说担保公司口头承诺"不用你们担责"。但法院一句话就驳回了这些理由:"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对自己所作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关键教训有三点,企业必须牢记:

  1. "签字即担责",口头承诺不管用
    担保人以为"有抵押物就不关我事",或轻信业务员说"只是走个形式",结果法院直接按合同白纸黑字判决。《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追偿无顺序限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不用先去拍卖抵押物。企业给别人做担保时,千万别听口头保证,所有承诺必须写进合同!

  2. "年老""不懂"不是免责理由
    案中几位担保人年龄最大74岁(张某1948年出生),辩称"被乡亲情面所迫""不是受益人",但法院根本不认可。只要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精神正常),签了字就得负责。企业高管尤其要警惕:让员工或亲戚"帮忙"签字担保,可能让他们背负终身债务。

  3. 反担保设计决定追偿主动权
    天某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保证反担保合同》明确写了"追偿无顺序限制"。如果没这条,法院会先执行丰某合作社的抵押物,不够才找担保人。但有了这条,担保公司直接跳过抵押物,要求所有担保人立刻还钱!企业作为担保方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追偿顺序;作为借款方时,则要争取"先物后人"条款降低风险。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法律不是人情,合同就是铁律。 一个签字可能让企业多年利润化为乌有,务必让专业律师把关每份担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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