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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 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 时保证人须直接承担连带责任-枝江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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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7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22日,枝江市某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枝江市某雨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某兴合作社、赵某、陶某红与某雨投资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某雨投资为某兴合作社向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某兴合作社和赵某用14台套机械设备等作为反担保抵押物。2019年11月20日,抵押的机器设备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22年1月26日,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抵押登记的14台套机器设备中,属于某兴合作社的财产有11台设备(包括4QZ-8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9Z-3洛阳四达牌青储铡草机等);属于赵某的财产有3台设备(1GQN250旋耕机、1JQH-200秸秆切碎还田机、LX1504拖拉机)。

2019年11月19日,某兴农贸、赵某、陶某红、赵某飞、王某、毛某东、胡某分别与某雨投资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某雨投资为某兴合作社向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兴农贸、赵某等人自愿向某雨投资提供保证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第八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某雨投资向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无顺序限制。

2019年12月3日,某兴合作社与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500000元,由某雨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70%)。2019年12月5日,银行向某兴合作社发放了500000元借款。后某兴合作社未按时还清借款,2022年4月22日银行向某雨融资发出代偿通知书,要求代偿330724.49元,某雨融资当日代偿了该款项。2022年6月13日,某兴合作社向某雨融资还款100000元。

法院判决:某兴合作社需返还代偿款230724.49元及资金占用费;某兴农贸、赵某、陶某红、赵某飞、王某、毛某东、胡某对代偿款和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雨融资对某兴合作社抵押的11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赵某抵押的3台设备,在前述不能受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兴合作社追偿。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追讨代偿款的普通案件,实则暗藏企业极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担保合同中关于"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可能让保证人陷入被动局面。

通常情况下,当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又有其他人提供保证时,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先执行债务人自己的抵押物。就像借钱时,如果借款人自己用车做了抵押,出借人应该先卖车抵债,不够的部分才找担保人要。但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在于《保证反担保合同》中那句"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的约定,它直接推翻了这一常规。

这句话的威力有多大?它意味着:即使某兴合作社自己提供了价值不菲的11台设备作抵押,某雨融资作为担保公司仍可以直接找某兴农贸、赵某等7位保证人要钱,而无需先处置某兴合作社的抵押设备。法院也正是基于这一约定,判决7位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来说,这一判决敲响了三重警钟:

第一重警钟:不要小看合同中的"小条款"
许多企业负责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只关注金额、期限等"大项",却对"实现债权顺序"等专业条款不以为然,甚至直接让法务或律师全权处理。但本案告诉我们,这类看似不起眼的条款可能决定你是"最后防线"还是"第一责任人"。作为保证人,务必要求加入"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的保护条款。

第二重警钟:多人担保不等于风险分摊
本案中7位保证人(1家公司+6个自然人)全部被判连带责任,意味着某雨融资可以只找其中一人要全部钱。实践中,很多老板碍于情面为朋友企业担保,以为"多人一起担保风险小",实则可能成为"唯一被追债"的对象。记住:连带责任下,担保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

第三重警钟:抵押物登记不等于万无一失
某兴合作社虽然抵押了11台设备,但法院判决显示,这些设备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后,若仍有不足,才轮到赵某的3台设备和其他保证人。这提醒企业:作为债务人,若有多方提供担保,要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债务;作为保证人,要核实债务人是否提供了足额抵押。

企业实操建议

  1. 签订担保合同时必查三点

    • 是否有"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类条款
    • 抵押物是否足值且已办理正规登记
    • 其他保证人是否有实际偿付能力
  2. 作为保证人可争取的保护措施

    • 在合同中明确"债权人应先处置债务人抵押物"
    • 与其他保证人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比例
    •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股权质押)
  3. 作为债务人的风控要点

    • 避免过度依赖保证担保,优先提供足额抵押
    • 向保证人充分披露经营风险(如本案中某兴合作社提到的安全事故)
    • 定期核查担保合同履行情况,避免"突然被代偿"

一笔50万元的借款,最终引发23万余元的代偿纠纷,还牵连7位保证人陷入诉讼。这提醒所有企业: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一个条款的疏忽可能让企业从"帮忙"变成"背锅"。在签订任何担保文件前,请务必让专业律师逐条审核,尤其要警惕那些"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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