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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仍需承担债务责任-枣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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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16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9月6日,雄风知足堂与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雄风知足堂,贷款人为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17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执行年利率为8%;罚息利率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双方还约定: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担保中约定,李某会、某甲公司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同日,枣阳市某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李某奎、李某会与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奎、李某会二人为本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向雄风知足堂按约发放贷款1750000元。2020年2月19日,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与雄风知足堂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方式变为按季付息,2020年9月5日归还本金50000元,2020年9月6日归还1700000本金。截止到2021年8月19日,雄风知足堂尚欠借款本金1748400元,利息89433.34元,罚息159208.36元未付。湖北某银行枣阳支行将雄风知足堂、李某会、某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要求雄风知足堂还款,李某会、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从某甲公司存款账户中划款1748400元作为执行款。后某甲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李某奎、李某会、吴某国、李某慧、李某、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湖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9年9月3日,某甲公司作为担保人、雄风知足堂作为债务人、李某奎和李某会作为反担保人、吴某国和李某慧作为反担保人、李某、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湖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三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雄风知足堂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合同还约定:乙方不能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从代偿之日起,甲方按月息20‰计算逾期利息。

同日,某甲公司与反担保人还签订了《房产、土地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以多处不动产提供反担保。但仅有一处不动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余均未办理。

还查明:雄风知足堂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奎,已于2021年12月3日注销。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6日,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奎。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奎。湖北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也为李某奎。

法院判决结果:

  1. 被告李某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1748400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9日起,以本金1748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 被告李某奎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3. 原告对被告李某奎、李某会提供反担保抵押的特定不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其他被告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起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在经营和担保活动中容易忽视的几个关键法律风险点。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最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清楚:

风险点一:个体工商户注销≠债务消失

很多经营者以为,把个体工商户注销了,之前的债务就不用还了。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雄风知足堂已于2021年12月3日注销,但法院仍然判决经营者李某奎个人承担全部债务。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也就是说,"个体户"只是个经营形式,债务最终还是要落到经营者个人头上。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点二:抵押不登记=白忙活一场

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虽然签订了多份抵押合同,但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处房产,原告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即使合同写得再详细,法院也不支持优先受偿。简单说:"签了抵押合同不等于有抵押权,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行!"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点三:混合担保中顺序很重要

本案中既有房产抵押,又有多个保证人。法院判决原告必须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受偿,不足部分才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点四:律师费约定要合理

原告主张了30000元律师费,但法院只支持了10000元,因为认为约定过高。虽然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防范建议:

总结: 企业在经营中经常需要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但千万别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一定要牢记:个体户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抵押不登记等于白忙活,混合担保要讲顺序,律师费约定要合理。这些看似简单的法律常识,往往决定着企业能否真正实现债权、规避风险。

作为企业,与其事后追偿困难,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一份完善的合同、一次规范的抵押登记、一个清晰的担保结构,可能比事后花费数倍精力追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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