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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偿时忽视担保期限和抵押登记将丧失保障-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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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30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月21日,天门市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邵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邵某向湖北某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某农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如邵某违约导致某甲公司代偿,邵某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2016年1月26日,邵某与某农商行签订借款500万元的合同,某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邵某、潘某(邵某妻子)向某甲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夫妻全部私产承担连带责任;天门某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某房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某地块及地上建筑作抵押担保。此后2017年至2020年间,邵某又多次与某农商行签订新借款合同(用途均为"偿还某甲公司代偿的保证金"或"借新还旧"),某甲公司持续提供担保,天门某房公司和潘某多次补充签订反担保合同。

2020年11月,邵某与某农商行签订展期协议,将借款到期日延至2021年8月23日。2020年12月7日,天门某房公司重新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某甲公司代偿之日起两年";邵某、潘某同日出具《反担保承诺书》,约定保证期间为"某甲公司代偿之日起另加三年"。

因邵某逾期未还款,某甲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17日代偿利息共计842,059.05元。2023年5月4日,某甲公司向邵某送达催收通知,邵某签字承诺5月20日前还款。

另查明:邵某与潘某系夫妻;天门某房公司为匡某一人独资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邵某、潘某共同向某甲公司支付代偿款842,059.05元及利息(合计189万余元),并按年利率13.8%继续计息;但驳回某甲公司要求潘某和天门某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同时驳回某甲公司对抵押土地的优先受偿权主张。

三、核心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1. 担保期限是"生命线",过期就失效

案件教训
邵某、潘某在2020年12月7日承诺"保证期间为代偿之日起三年",天门某房公司承诺"保证期间为代偿之日起两年"。但某甲公司最后一笔代偿发生在2019年12月17日,到2023年5月主张权利时:

企业防范要点

2. 抵押不登记=纸面权利

案件教训
天门某房公司多次股东会决议"以土地及地上建筑抵押",但始终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依据《民法典》第402条明确: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某甲公司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相当于白忙一场。

企业防范要点

3. 催收通知这样签才有效

案件亮点
某甲公司2023年5月的催收通知救了自己——虽然代偿已超3年诉讼时效,但邵某签字承诺还款,法院视为"放弃时效抗辩",让某甲公司重获胜诉权。

企业行动指南

4. 夫妻担保≠夫妻共同债务

易错点
潘某虽出具《反担保承诺书》,但因担保期已过,法院本应免除其责任。例外是: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潘某主动为丈夫担保,被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故需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

企业风控建议

企业风控一句话总结

担保期限要掐表、抵押必须去登记、催收通知让对方签"承诺还款"——这三个动作少一个,上百万代偿款可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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