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附加保险险种将导致企业自担高额赔偿-钟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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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881民初15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4月9日,胡某驾驶鄂H0××**大型客车,行驶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乘客马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受伤后在钟祥市人民医院住院16天,开支医疗费19933.44元。2022年3月9日经钟祥正和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伤残程度为十级,需后期治疗费15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交通事故发生后,钟祥市某公交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相关费用18216.44元。另查,“钟祥市公共交通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已更名为钟祥市某公交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马某36949.24元;钟祥市某公交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赔偿37250.20元(包括伤残赔偿金剩余部分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保险条款细节,避免“省钱反赔钱”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交通事故,却暴露了企业一个致命疏忽:只买了基础保险,却漏掉了关键附加险种。钟祥市某公交服务有限公司为车辆投保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最高赔20万元),但没额外购买“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结果呢?
-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只赔付了伤残赔偿金的10%(即2000元),因为保险条款里有一张“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十级伤残只赔10%。
- 更惨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保险公司直接拒赔,理由很明确:合同里没包含这个项目!法院只能判给公交公司自己掏腰包。
最终,公交公司实际赔偿了3.7万元,几乎占总损失的一半。明明投了保险,却因少买一个“附加险”,白白多花冤枉钱。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 别被“最高限额”忽悠:保险合同写的“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不等于全赔。一定要看清条款细则——伤残按比例赔、精神损害不赔,这些“隐藏陷阱”可能让保额大打折扣。
- 附加险不是“可有可无”:像精神损害、额外医疗费等常见赔偿项目,基础保险往往不覆盖。企业必须根据行业风险(如运输业乘客易受伤),主动加保附加险种,否则出事就得自己硬扛。
- 定期审核保单:公司更名、业务调整后(如本案中公交公司更名),要及时更新保险信息,避免理赔时扯皮。
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省小钱,忽略附加险投入,结果一次事故就赔掉全年利润。记住:保险不是成本,是风险防火墙——该花的钱一分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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