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费用不能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2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李某于1996年12月9日到赤壁某行支行上班,2007年11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养老保险等事项进行了补偿,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终结。2008年12月26日,湖北咸宁某鹏有限公司和李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李某被派遣到赤壁某行支行继续上班,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李某与湖北咸宁某鹏有限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继续在赤壁某行支行上班至2013年8月30日,其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2011年12月30日,赤壁某行支行以现金支付李某2008年至2011年工作年限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额3628.8元。自2012年起,赤壁某行支行随工资每月发放156元给李某,作为养老保险金补贴,计算标准为李某工资1300元/月的12%,计发至2014年9月。2013年8月赤壁某行支行因调整李某工作岗位,双方产生分歧,发生劳动争议。
法院判决结果:赤壁某行支行需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并为李某办理补缴社保手续,但驳回了李某要求同工同酬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把社保钱直接发给员工当"补贴",看似对员工好,实则埋下大隐患!
很多老板以为:"我把社保的钱直接发给员工,员工领钱更实在,双方都省事。"但法院明确说:这不行!社保缴纳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能"商量"的事。
就像本案中的赤壁某行支行,他们从2012年开始,每月随工资发给李某156元"养老保险补贴",结果法院还是判决他们必须为李某补缴社保,并且额外支付9000元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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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必须交",不是"可以不交"
社保不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而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履行的法律义务。企业把应缴的社保费变成"现金补贴"发给员工,就像把该交的税直接给员工花掉一样,属于违法行为。 -
"现金补贴"不能抵社保责任
企业以为发了钱就两清了,但员工随时可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1年补1个月工资)。本案中李某工作6年,企业就要赔9000元。 -
社保补缴没有时效限制
即使员工离职多年后才发现问题,依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不仅要把欠的社保补上,还要交滞纳金,甚至被罚款。更可怕的是,如果员工在此期间生病或工伤,所有本该由社保报销的费用都要企业自己承担,损失可能高达数十万元! -
用工形式变更要谨慎
本案中企业先让员工直接入职,后又改用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后又变成直接用工。法院认为:只要工作场所和岗位不变,工作年限就要连续计算。企业想通过变换用工形式"清零"工龄的做法行不通。
给企业老板的实操建议:
✅ 社保必须"实缴",不能"发现金"
别再搞什么"社保补贴"、"五险一金折现",老老实实通过社保系统缴纳。每月工资条要明确列出社保个人和企业缴纳部分,让员工签字确认。
✅ 用工形式变更要合法衔接
如果需要调整用工方式(如从直接用工变劳务派遣),必须与员工重新签订合法协议,明确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避免"断层"引发纠纷。
✅ 岗位调整需协商一致
本案中企业因调整李某岗位引发争议。调岗不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要证明新岗位与原岗位相当,且不降低待遇,最好与员工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 定期自查用工风险
每半年检查一次:所有员工是否100%参保?社保基数是否按实际工资申报?劳动合同是否及时续签?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麻烦。
四、专业支持,让企业远离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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