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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时保险免责条款未向实际投保人说明无效-松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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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10民终9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邓某系松滋市某教中心在校学生。2022年2月18日,松滋市某教中心(甲方)、湖北某甲公司(乙方)和邓某(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松滋市某教中心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协议约定:邓某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期间在甲方进行为期4个月的实习,松滋市某教中心负责为邓某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2022年4月16日16时40分左右,邓某在清洗作业中,因镜片掉入含有碱液的槽池,在未拿取镊子的情况下,邓某戴上手套直接进行镜片打捞,致使碱液倒灌至手套内被碱液灼伤。邓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3640.30元。

松滋市某教中心为在校学生在中国某财荆州分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该保险是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松滋市营销部代为统一投保。中国某财荆州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加盖了"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松滋市营销部"印章,但没有松滋市某教中心的签名或盖章。

一审法院认定,邓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96,924.10元。法院确定湖北某甲公司、松滋市某教中心分别对邓某损失承担60%、30%的赔偿责任,邓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中国某财荆州分公司赔偿邓某经济损失4077.23元,支付松滋市某教中心垫付款25000元;湖北某甲公司赔偿邓某经济损失15294.31元。

中国某财荆州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邓某受伤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但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未向真正的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尽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中国某财荆州分公司要赔钱?关键原因有三点:

  1. 真正的投保人是谁没搞清:松滋市某教中心才是实际投保人,但投保单上只有"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湖北省松滋市营销部"的盖章,没有松滋市某教中心的签字盖章。保险公司把"中介"当成了投保人,这就好比你让朋友帮你买房,结果房产证上写的是朋友的名字,出问题时开发商只认你朋友,不认你!

  2. 免责条款"隐身"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免责部分没有用加粗、加黑等醒目的方式标注,就像在一大段文字中藏了一颗小石子,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

  3. 没有证据证明已告知: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向松滋市某教中心本人解释过免责条款。就像你卖手机,说"防水功能有限制",但没告诉顾客具体怎么限制,结果手机进水坏了,你不能说"我已经说了"就免责。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确认投保主体要清晰:企业投保时,一定要确保投保单、保险合同上是你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让中介机构"代劳"后就不管了。如果通过中介投保,要保留与中介的委托协议,确保保险公司直接向你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2. 仔细阅读"小字条款":拿到保险合同时,重点看"免责条款"部分(通常在合同后半部分的小字部分)。要求保险公司用不同颜色、加粗等方式突出显示,并让业务员逐条解释。别嫌麻烦,这可能关系到几百万的赔偿!

  3. 保留告知证据:要求保险公司在讲解免责条款时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让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已详细讲解"。如果是电子投保,保留系统提示记录和确认截图。

  4. 定期检查保险合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司购买的所有保险,确保保障范围与公司当前业务风险匹配。比如实习学生、临时工是否都在保障范围内。

  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公司高风险环节(如本案中的碱液操作)制定安全规程,进行岗前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本案中,如果湖北某甲公司能证明已对邓某进行充分培训,可能减轻部分责任。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告诉我们,保险不是"免死金牌"。如果合同条款没看清、告知义务没落实,出事时保险公司照样可以拒赔。企业购买保险时,不能只看保费高低,更要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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