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公司收到工程保证金后必须及时返还实际施工人-阳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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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49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明某在借用阳新县某建公司资质承建某农场土地整治项目时,因工程发包方需承建方交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明某向某建公司支付50万元,由某建公司向工程发包方转付该50万元保证金。2019年5月17日,案涉工程发包方向某建公司返还该50万元保证金。之后,某建公司未将发包方返还的50万元保证金返还给明某。明某催讨案涉50万元保证金无果,故而成讼。
明某在催讨过程中,某建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9日、2022年10月10日向明某出具《证明》、《承诺书》各一份。《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因某建公司资金困难,借用了该50万元保证金,此款在最后工程款拨付后,没有欠农民工资和材料,两年后付清。《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下欠的保证金50万元,待与曾某土地复垦工程判决后偿还。上述《证明》、《承诺书》仅加盖某建公司印章,并无明某签字。
吴某曾是某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20年8月11日),之后某建公司仍委托吴某处理相关事务。
法院判决:阳新县某建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明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明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课。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我公司收到的钱,我想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或者"我可以随便加些条件限制对方",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风险点一:不能把挂靠关系当作"挡箭牌"
明某借用某建公司资质承建工程,这种"挂靠"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违反了建筑法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但法院特别指出:即使挂靠合同无效,某建公司收到发包方返还的50万元保证金后,必须返还给明某,否则就是"不当得利"(相当于白拿别人的钱)。
企业防范建议:
- 不要以为合同无效就可以不履行基本义务。实际施工人垫付的资金、保证金等,被挂靠公司有返还义务
- 考虑合法合规的合作方式,避免挂靠等高风险模式
- 如果已经收到应属于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务必及时返还,不要拖延
风险点二:单方面设置的还款条件不作数
某建公司给明某开的《证明》和《承诺书》里写明"两年后付清"、"等另一个案子判决后再还",但法院认为这些都是公司单方面写的,明某根本没签字同意,所以这些条件不算数!
企业防范建议:
- 任何付款条件、期限的变更,必须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 不要以为盖个章就完事了,关键是要双方签字确认
- 面对催款,坦诚沟通比开"空头支票"更明智,避免让小问题变成大纠纷
风险点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要担责
吴某作为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事情处理,但法院明确说:他在任期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公司负责,个人不需还钱。除非能证明他把公司钱和自己钱混在一起(财产混同),否则不能"秋后算账"找个人要钱。
企业防范建议:
- 公司事务要用公司账户处理,避免公私账户混用
- 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注明"代表公司",避免个人责任风险
- 公司换法人时做好交接,保留好职务行为证据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我让会计打个条就行"、"反正钱在公司账上",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拖延返还保证金不仅会产生利息损失(本案中某建公司要付5年多利息),还可能引发连环诉讼。更麻烦的是,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占用",法院可能加重处罚。
作为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该:
- 收到应属于他人的款项后,及时沟通返还计划
- 如有困难,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双方签字的补充协议
- 建立规范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避免"钱到手就不管"
- 定期清理往来款项,不要等到对方上门催讨才处理
企业合规不是"花钱买麻烦",而是"省钱防大祸"。一个50万的保证金拖延不还,最后可能要多付好几万利息,还搭上诉讼费、时间成本,甚至影响企业信誉,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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