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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凭证混乱+财务不规范=企业被追讨巨额欠款-丹江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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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81民初6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9年,某甲公司开始从金公司处购买钢丸产品,通过先货后款方式从金公司处赊购。某甲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税号:某01917085,价税合计27600元,钢丸,型号S390,数量6,单位吨,单价3931.6239316元)、2010年5月27日(税号:某02294009,价税合计29900元,钢丸,型号S390,数量6.5,单位吨,单价3931.6239316元)、2010年12月27日(税号:某02503565,价税合计34500元,钢丸,型号S390,数量7.5,单位吨,单价3931.6239316元)等时间点,陆续收到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状态均显示正常。

金*公司领料单显示:2009年8月7日某0019297领料单位三官殿锦华铸造,3吨S390钢丸,单价4600,总额13800元,领料人宁某甲;2010年2月8日某0008168领料单位三官殿精华铸造,3吨S390钢丸,领料人徐某;2011年7月6日某0008112领料单位三官殿锦华,5吨S390钢丸,单价5000,领料人李某甲等。多张领料单上有宁某甲、李某甲、陈某乙、聂某、王某、翁某、徐某等人签字。

某甲公司支付记录显示:2009年12月16日支付现金1万元;2010年5月27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2011年1月24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2012年4月29日支付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9月10日转账29100元,另支付现金900元;2015年3月17日转账29280元;2016年3月10日转账9700元等,总计支付金额较大。

2024年1月19日宁某甲与李某英的通话录音显示:李某英问:"某丙公司叫丹江口市某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这是你们公司对吧?"宁某甲回复:"是的,以前都是。"李某英:"去年拿了对账单75159.36元,你说会计说是相符的,认账。"宁某甲:"我只记得你之前拿过对账单,具体咋说的忘记了...肯定以他们账面金额为主是吧?"

2024年9月5日,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乙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锋的通话录音显示:金公司:"你锦华那个公司从2016年到现在不是欠我们金公司75159元,这个钱到现在都没给解决,你看近期能不能解决一点?"宁某锋:"近期肯定不行...我都不知道宁某甲和老钟怎么经营的。"金公司:"麻烦你操心,我已经好多年了,马上都8年了。"

某甲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6日,股东宁某锋持股比例100%。2025年6月4日质证笔录中,宁某乙认可其本人日常使用"宁某甲"这一名称。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支付金*公司货款75159.36元及利息,宁某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警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交易凭证管理混乱+财务记录不规范=企业被追讨巨额欠款的风险大增

风险点一:收货凭证管理混乱
某甲公司辩称领料单上签名的徐某、李某甲等不是其员工,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他们败诉?原因很简单:某甲公司已经支付了30多万元货款,却声称只收到10万元左右的货物,这完全不符合商业逻辑!法院认为,如果真没收到货,企业怎么可能主动支付远超交易额的货款?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明明只拿了100元的东西,却主动付了300元,还让对方开300元发票,税务局都认证通过了——这说不通啊!

企业防范建议

  1. 建立规范的收货签字制度,明确规定哪些人员有权签收货物,并将授权名单书面告知供应商
  2. 对每笔收货都要保留清晰凭证,最好采用"一单一码"电子化管理
  3. 发现非授权人员签字,应立即向供应商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风险点二:财务与业务脱节
某甲公司财务上认可了这些发票并用于抵扣,但业务部门却说没收到货,这暴露了严重的财务与业务脱节问题。财务人员看到这么多发票都正常抵扣了,却从未核实是否真实收货;业务人员收了货又不及时登记,导致财务混乱。

企业防范建议

  1. 建立"三单匹配"制度:采购订单、收货单、发票必须一一对应
  2. 定期进行账实核对,至少每月一次盘点库存与账面记录
  3. 财务付款前必须确认"三单匹配",缺一不可付钱

风险点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风险
本案中宁某锋作为100%持股的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就是他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这就像把公司钱和自己钱放在同一个钱包里,最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个人要钱!

企业防范建议

  1. 一人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财务账簿,与个人财务严格分开
  2. 定期做财务审计,保留完整的财产独立证据
  3. 避免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这是最危险的行为

给企业主的特别提醒
本案中最令人唏嘘的是,宁某锋在录音中说"2016年厂子搬迁以后,基本上我都没管",结果8年后突然被追讨7万多元欠款!很多企业主以为"不管事就不用负责",这是大错特错。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你永远是公司债务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

结语

一笔笔看似普通的交易,可能在多年后变成企业的"定时炸弹"。规范的交易流程、严谨的财务管理和清晰的人员授权,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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