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及时举证将自动承担工伤认定责任-长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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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案号:(2020)皖0121行初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7日,县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要求,陈某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寿某再生资源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9年5月20日出院记录及病案、用人单位企业注册信息等材料。2019年7月30日,县人社局向寿某再生资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同日,县人社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飞作了“工伤认定询问笔录”,李某飞在笔录中陈述:陈某是公司招聘的员工,于2019年3月底来公司,因业务不熟悉,公司先进行了培训,没想到上班第二天(即2019年4月19日)晚上就出事被烧伤。事发后,公司另一股东开车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县人社局还提供了寿某再生资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及2019年7月3日出具的两份证明,内容显示:陈某系公司员工,2019年4月19日晚上9时30分在工作中因机器内塑料爆炸被烫伤。寿某再生资源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县人社局提供任何证据,也未作书面答复。2019年8月20日,县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寿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三、核心观点:企业不举证=自动认输,工伤风险这样防!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收到工伤认定通知后,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驳证据,人社局就会直接认定为工伤,法院也会支持这个决定。听起来很冤?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为什么寿某再生资源公司败诉了?
- 关键败因:没及时“说话”。县人社局2019年7月30日发了《举证通知书》,明确要求公司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比如证明陈某不是员工、事故不是工作原因等)。但公司啥也没做,既没交材料也没解释。结果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说自己受伤是工伤,公司如果反对,必须自己举证;不举证就等于认了!
- 自相矛盾的证据害了自己。公司之前给陈某开过两份证明,白纸黑字写“陈某是员工、工作中受伤”,法定代表人李某飞在询问时也亲口承认。后来却在法庭上说“没劳动关系”,法院当然不信——你自己签的字、说的话,还能赖掉?
- 别拿“不知道”当借口。公司还辩解“法定代表人刚换人,原法人没权签收通知”。但法院查了:通知是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签收时公司没主动告知变更情况,且公司后来还按时起诉了,说明完全知情。企业自己管理混乱,不能怪别人。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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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24小时内行动!
工伤认定举证期通常很短(一般15-30天)。收到《举证通知书》后,立刻:- 查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确认是否真是员工;
- 收集监控、证人证言,证明事故是否工作原因;
- 如果真不是工伤,必须书面回复人社局并附证据。别以为不回应就没事——沉默就是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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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要“留痕”,别让签字变炸弹!
- 公司开任何证明(如“兹证明某某为我司员工”),必须严格审核。案例中公司为帮员工领补助乱盖章,反而成了工伤铁证。
- 员工入职当天签合同、做登记,离职时办好交接。微信聊天、打卡记录也要存档,关键时刻能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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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法人?先通知所有部门!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信息后,必须主动告知人社局、法院等机构。别等出事了才说“签收人不是我们的人”,法律只看事实,不看借口。
记住:工伤认定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有证据谁赢”。企业平时多花10分钟规范管理,就能避免几十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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