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前不核实对方身份,35万货款打水漂-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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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6民初46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中国城投某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承建颍上县城北文教中心项目,从颍上某康建材有限公司采购砂石材料。颍上某康公司按质按量供货,经过项目负责人罗某、材料员郑某1和郑某2确认,供货款总计706521元。双方口头约定,停止供货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否则按月息1.5%支付违约金。颍上某康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停止供货,城投某设公司已支付350000元,但剩余356521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驳回颍上某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原告要不回35万货款和利息,还倒贴了近4000元诉讼费。
三、核心风险警示:为什么货款会“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低级错误”——签约时没搞清对方到底是谁!
颍上某康公司以为罗某、郑某1等人是城投某设公司的员工,就放心供货。结果法院发现:
- 罗某等人实际是项目分包商(王某波)的雇员,根本不是城投公司的员工;
- 城投公司早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只因分包商要求才付了35万,不代表认可买卖关系;
- 口头约定+签字不等于合同!仅凭材料员签收单,无法证明城投公司是交易方。
企业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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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项目”≠“和大公司交易”
工地挂着“城投项目”牌子,不代表你是在和城投公司做生意!本案中,实际采购方是分包商王某波。签约前务必查清:- 对方是否有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送货单、合同是否写明“采购方:XX公司”(而非模糊的“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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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等于“废纸”
说好“月底付款”“不付就罚息”,但没写进合同?法院直接不认!必须做到:- 所有约定签书面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 付款前要求对方盖公章,别只认个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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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部分付款”迷惑
城投某设公司付了35万,颍上某康公司就以为“稳了”。但法院说:这可能是分包商借的款,不能证明你是和城投公司交易!
正确操作:付款方必须和合同主体一致(比如合同写城投公司,就该城投打款到你公司账户)。
一句话总结:
“谁签合同、谁收货、谁付款”必须是同一家公司,否则货款要不回来!
企业自检清单(下次交易前默念3遍):
✅ 对方名片/签字人:要求出示公司社保记录或劳动合同(证明是真员工);
✅ 合同抬头:必须写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别写“项目部”);
✅ 送货单:注明“收货单位:XX公司”,加盖对方公章;
✅ 首笔付款:小额试单,确认付款方身份再大批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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