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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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35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钱某与安徽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和相应的人事调动聘用手续,钱某并非建某公司职工,钱某与建某公司之间不属内部承包关系。案涉工程完全由钱某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建某公司不参与工程建设只收取钱某一定的费用。故案涉工程系钱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某公司名义进行施工。无为市康某食品有限公司、建某公司承认钱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康某公司、建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工程审定价款15439970.65元、质保金463199.12元、已付工程款13347000元等事实。
法院判决康某公司需向钱某支付工程款1629771.53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10日起算),但驳回了钱某要求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包工头"讨要工程款的普通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借用他人资质施工,看似省事,实则埋下大隐患——钱要到了,但"兜底保障"没了!
关键教训一:挂靠施工=合同无效
钱某自己没施工资质,却"挂靠"在有资质的建某公司名下干活。法院直接认定:这种"借壳"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许多企业觉得"挂靠"能快速开工、省去资质审核麻烦,但一旦出事:
- 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失去承包人法律地位
- 工程款结算变得复杂(本案中利息起算点从竣工日延后到审计日)
- 最致命的是: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即工程被拍卖时能优先拿钱的权利)
关键教训二:优先受偿权≠人人都能享
钱某以为自己干完了活,就能像正规承包商一样"工程拍卖优先拿钱",但法院明确说:只有直接和发包方签合同的承包人才有这权利! 实际干活的"包工头"即使垫资施工,也无权主张。这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做生意,朋友用房子抵押——但借条上没你的名字,房子拍卖时你只能排在最后。
企业风险防范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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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这样做
- 签合同时查清:对方是否真有施工资质?工人社保、财务流水是否归属该公司?
- 拒绝"内部承包"幌子:若发现施工方收管理费但不参与管理,立即叫停!
- 付款时盯紧节点:合同无效时,付款时间可能从"竣工后"变成"审计后",提前预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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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乙方)这样做
- 别当"影子老板":让他人挂靠你公司?收点管理费却要担全责!本案中建某公司虽未被追责,但若工程出质量问题,发包方会直接找你要钱。
- 自己没资质就别硬接:找正规分包商合作,签三方协议明确权责,避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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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通用铁律
- 资质是底线: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明确:借用资质=合同无效,优先受偿权自动失效!
- 证据要闭环:工程资料(采购单、工人工资表)必须用自己公司名义,别让"实际施工人"留下垫资痕迹。
- 别赌"工程能完工":本案因工程已交付,钱某还能要回工程款;若烂尾,挂靠双方可能血本无归!
专业护航,让风险止步于开工前
这个案子再次证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往往藏在"习以为常"的操作中。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10年,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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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根据(2021)皖0225民初3507号判决改编,企业名称按规范隐去,核心法律规则适用于全国建设工程领域。